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法院综合部门正规化建设进程,建立以工作实绩考评为核心的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激励机制,正确评价本院综合部门工作人员实绩,努力推进法院建设和各项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程,使年度考核有章可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坚持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规范操作;
(二)分工负责、协调配合;
(三)注重实绩、综合评价;
(四)平时监测与年终考评相结合。
第三条 考评的范围和对象是本院综合部门工作人员。新考录和新调入人员绩效考评从正式录用或调入的下一月开始实施。
第四条 考评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考评内容分
综合项目(共同职责)、基本工作项目、附加项目三部分。综合项目满分为40分,基本工作项目满分为60分,附加项目是指对综合项目和基本项目以外给予加分、扣分的项目,加减项目分数不超过25分。
第五条 本院设立考评委员会,负责本院年终考评的组织实施工作。考评委员会由院党组成员组成,院长任考评委员会主任,其他党组成员任委员,考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工科,成员由政工科、纪检组、研究室、办公室负责人员组成。
第六条 纪检组负责对考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并依职分别负责调查、处理考评过程中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基础分为100分,最终取得最终考评分数作为评先晋优的依据。
第八条 每月初由各部门将本部门每人的加分、减分情况上报到主管院长,主管院长签字后交到考评委员会办公室(政工科)汇总,作为年终考评依据。
第九条 综合项目考评分为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和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内务管理、新闻宣传、信息调研四部分。
第十条 积极参加全院或部门组织的各项专项活动,认真做好个人笔记,按时报送学习心得体会、总结等各项材料。(3分)。未认真做好笔记,未及时报送材料每缺一项扣0.5分。
第十一条 按时参加本院或部门组织的学习、工作等相关会议(1分)。无故缺席的,一次扣0.5分。
第十二条 认真执行考勤制度,严格执行请销假和上下班制度,不旷工、不迟到、不早退(5分)。无故迟到、早退、发现一次扣0.5分;旷工一日扣1分,三日以上本项不得分。部门领导对本部门干警迟到、早退、旷工问题有包庇现象的,对部门领导加倍扣分。病事假每月超过5日每天扣0.5分,年度超过30天取消考评资格,按相关规定处理。特殊情况经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团结同事,服从领导(1分)。出现不团结或一次不服从领导,扣0.5分。本项一般干警由部门领导评分,中层干部由院分管领导评分。
第十四条 积极、认真参加各部门或者上级法院组织的各类教育培训(2分)。不按规定参加的,一次扣0.5分;接受培训的,考核不合格一次扣0.5分。培训考核成绩较差,影响本院在各项评先评优活动中排名的,根据情况由院党组决定在本项分值内扣分。
第十五条 积极参加我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1分)。不服从统一安排,无故不参加的一次扣0.5分
第十六条 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参会、执行公务时按规定着装(2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1、不按规定着装;
2、旷会,迟到,早退,工作期间利用电脑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法官法》及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无违法违纪行为(5分)。有不良行为被当事人反映或信访投诉的,经查证属实,被领导在有关会议上批评教育,或者被纪检监察部门诫勉谈话的,一次扣1分。被党政纪处分的1次扣5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考评资格。本条如被扣分,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 认真落实廉政风险防范、重大事项申报等党风廉政建设制度(3分)。每少报告一次或一项扣0.5分。
第十九条 积极配合纪检组查处干警违法违纪案件,不隐瞒包庇(1分)。违反一次不得分。
第二十条 认真履行职责,无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1分)。发生一次不得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值班值宿制度(5分)。无故不到岗的,发现一次扣0.5分、漏岗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二十二条 保持办公区域干净、整洁、有序,无脏、乱、差现象(1分)。环境卫生保持不好,文件保管不当的,根据情况酌情扣分。
第二十三条 爱护公共财物(1分)。损坏公共财物除照价赔偿外,本项不得分。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本院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回复和报送各种报告、资料、数据和报表等(2分)。报送不及时的,每次扣0.5分;不真实,不准确的,每次扣0.5分。
第二十五条 完成好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分)。完不成任务或完成任务质量不高一次扣0.5分。
第二十六条 按时完成我院司法宣传、信息调研管理相关规定中规定的各项任务指标(2分)。年终未完成司法宣传、信息调研任务的人员,本项不得分,同时取消本年度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完成情况以政工科、研究室统计为准。
第二十七条 不按规定完成指定司法宣传、信息调研工作的(2分),一次扣0.5分。
第二十八条 司法宣传和信息调研要准确、真实(1分)。出现一次虚假扣0.5分,造成重大影响的,该项不得分。
第二十九条 综合部门的基本工作责任内容:完成部门工作职责规定的任务,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服务,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完成其他领导交办的工作。
(一)政工科(60分)
1、队伍建设工作(10分)。未按规定落实队伍建设工作出现差错的,扣科长、责任人0.5分。全年无差错的,奖励科长、责任人0.5分。
2、党建工作(10分)。按照《党建工作计划》安排及时组织干警进行政治学习,严格、及时发展党员;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组织开展好各项专项活动;工作出现差错的,每次扣科长、责任人0.5分。全年无差错的,奖励科长、责任人0.5分。
3、新闻宣传工作(10分)。组织指导干警撰写出精品司法宣传稿件,完成全年的宣传工作目标。奖惩标准按照我院的《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4、法官晋级、法警晋衔、工资管理工作(10分)。全年无差错10分,出现一次差错,扣科长、责任人0.5分。全年无差错的,奖励科长、责任人0.5分。
5、绩效考评工作(10分),严格按照《绩效考评办法》打分,做到公平、公正。出现差错的,每次扣科长、责任人0.5分,全年无差错的,奖励科长、责任人0.5分。
6、法院文化建设工作(10分)。完成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专项活动,全年组织本院开展文化活动不少于2次,达不到要求的,每次扣科长、责任人0.5分。全年无差错的,奖励科长、责任人0.5分。
(二)研究室(60分):
1、完成本院综合文字起草工作任务,材料质量较高,无差错(10分)。出现差错,产生不良影响的每次扣责任人0.5分,全年无差错,加0.5分。
2、审委会讨论记录正确,通知安排周密(10分)。出现差错一次扣责任人0.5分,全年无差错,加0.5分。
3、司法统计工作及时准确无误(10分)。不及时上报各类报表,被催报一次扣责任人1分,扣完为止;各类报表无差错,每漏报或错报一次扣责任人1分,扣完为止。出现差错影响我院考评成绩一次扣责任人1分,本项扣完为止,全年无差错,加0.5分。
4、负责全院信息调研的组织撰写、报送和编发工作(10 分),未积极完成视情况扣分。
5、积极组织参加各级各类调研活动,按时选送规定数量的学术讨论会论文(10)分。不及时报送、数量不足或论文格式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责任人0.5分。
6、指导各业务庭完成本年初下发调研工作指标任务,做好调查研究工作(10分)。没有按时完成的,一篇扣主任0.5分。每超额完成的,奖励主任0.5分。
(三)办公室(60分)
1、档案管理工作(15分)。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管理,及时归档。借阅手续齐全,严格保密。出现差错的,每次扣主任、责任人0.5分。全年无差错的,奖励主任、责任人0.5分。卷宗丢失的,一票否决,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分。
2、安全管理(15分)。办公大楼安全、车辆安全等管理,出现差错的,每次扣主任、责任人0.5分。全年无差错的,奖励主任、责任人0.5分。出现重大事故的,一票否决,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分。
3、后勤保障工作(15分)。做好审判工作的后勤保障工作,由于不作为,延误审判工作造成影响的,每次扣主任、责任人0.5分。全年无差错的,奖励主任、责任人0.5分。
4、信息中心管理(15分)。信息中心工作出现差错的,每次扣主任、责任人0.5分。全年无差错的,奖励主任、责任人0.5分。出现事故的,一票否决,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分。
(四)纪检组(60分)
1、根据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制订我院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进行监督、检查、指导(10分);未能履行1次扣责任人1分。全年无差错的,奖励责任人0.5分。
2、认真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抓好监督检查,及时进行综合分析,半年及年终需将队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通报(10分)。未组织责任状签订的扣责任人10分,未进行情况通报的每次扣责任人0.5分。对责任单位没按责任状落实的,情况没有及时上报党组处理的,每次每项扣责任人0.5分。完成全年工作任务,奖励责任人0.5分。
3、组织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警示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活动,抓好廉政准则和处分条例的学习,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廉政教育方式方法,充分利用廉政周会和廉政谈话等开展好日常廉政教育活动(10分),未开展教育工作的视情况扣分。全年无差错的,奖励责任人0.5分。
4、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写出调查报告(10分);对所查处的案件无调查报告或者无处理意见的每次扣责任人2.5分。
5、接收、登记各类督查案件无误,对上级督办或交办的信访件及时转有关部门并督促落实,期限内答复率应达到98%(10分)。出现一次差错扣责任人1分;全年无差错的,奖励责任人0.5分。
6、纪检信访工作渠道畅通、制度健全(10分)。受理不认真,渠道不畅通、制度不健全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扣责任人1分。全年无差错的,奖励责任人0.5分。
第三十条 因个人行为不当引发信访造成不良影响的,每起扣5分;重大恶性事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的,每起扣20分,并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十一条 个人经验或事迹被市级转发或推广的,每转发一份加0.5分,推广一份加1分。省级2倍记分,国家级的3倍记分。
第三十二条 获得各级部门颁发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国家级先进集体:本部门每人加3分。个人获得国家荣誉的,加3分;省级先进集体:本部门每人加2分。个人获得省级荣誉的,加2分;市级先进集体:本部门每人加1.5分。个人获得市级荣誉的,加1.5分;县级先进集体:本部门每人加1分。个人获得县级荣誉的,加1分;院级先进集体:本部门每人加0.5分。个人获得院级荣誉的,加0.5分。奖励标准由院党组会议统一制定。
第三十三条 参加各类活动获得名次的,获奖人员加分。国家级的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加1分,三等奖加0.5分。省级的一等奖加1分,二等奖加0.75分,三等奖加0.5分。市级一等奖加0.5分,二等奖加0.3分,三等奖加0.2分。
第三十四条 部门人员有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职务犯罪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社会影响的,取消个人的评先资格,部门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年终对不能完成我院信息宣传调研规定任务的,取消年终评先资格。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考评委员会负责解释,遇有与上级法院规定不一致的,奖励和惩罚竞合的情况,由院考评委员会统一研究、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