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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到期未偿还 担保教师替清偿

发布时间:2013-04-11 16:05:40


    近日,我院执行人员在执行一起银行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因此执行人员找到了负有连带责任的两位担保人,周老师和王老师。经多次做周老师和王老师的思想工作仍旧无果的情况下,我院依法作出了对周老师和王老师每月工资中的1000元予以扣留的裁定。

  被执行人刘某因做服装生意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在周老师与王老师的担保下,到富裕县邮政储蓄银行申请贷款6万元,但是刘某没有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义务,仍下欠银行33000余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未予归还。后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富裕县邮政储蓄银行将刘某、周老师、王老师诉至法院。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刘某于2012年10月20日前偿还富裕县邮政储蓄银行借款本金33000.26元及分段计算的利息,担保人周老师、王老师对这笔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还款期限届满后,刘某仍未按调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于是富裕县邮政储蓄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我院执行局的承办法官接到该案后,多次找到被执行人刘某作思想工作,但刘某声称已无任何财产了,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人员到相关部门查找了被执行人刘某的财产,但一无所获。执行人员又多次打电话联系担保人周老师、王老师,要求两位老师将欠款归还,但周、王二位老师每次都说钱是为刘某担保的,钱是刘某花的,应由徐刘某偿还。最后办案人员经过调查,查询到周老师、王老师每月都有近3000元的工资、奖金收入,是有履行能力的。执行人员后又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周、王二位老师告知其担保人的义务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但是周、王二位老师始终没有偿还借款。

  在此情况下,我院依法作出了对周老师和王老师每月工资中的1000元予以扣留的裁定,连同协助执行通知书一起送达给周、王二位老师的工作单位及富裕县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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