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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裕县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执期限实行流程管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5-05-19 10:52:38


    为了提高我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效率与执法水平,加强对各审判和执行环节的监督管理,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市中院实行流程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案件实行流程管理,主要以审执期限为核心,以临界审执期限警示与通报为内容。由立案庭对本院各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行使程序上的流程管理权和监督权。由立案庭根据各类案件在审理、执行中不同环节,对立案、送达、排期开庭、庭前准备、开庭审理、结案、上诉案件的移送、执行、归档等各阶段的时限实行跟踪管理和监督。

    二、明确立案庭的职责,立案庭对刑事案件负责立案登记、民事、民商、行政和申请执行案件,应当在受理起诉书或执行申请书的次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对案件事实非常清楚,而且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案件,可以当日决定立案,向当事人发出立案决定通知书和指导举证通知书及诉认风险告知书。

    三、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裁定书或决定书和卷宗后2日内立案。并由立案确定重审或再审的业务庭,并将卷宗、法律文书及重审、再审立案卷宗在七日内移交给业务庭。

四、对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自收到申诉书眉 ,再审申请书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复查的决定。对决定立案复查的案件,自决定的当日起15日内移送给复查听证组进行复查。卷宗由听证组负责听证办案人自行调取卷宗。

    五、对国家赔偿、破产、交叉执行、提级执行、非诉执行的案件,实行由相关业务庭先行审查制,立案庭在收到有关申请、起诉材料后2日内,移送相关业务庭,有关业务庭应当在3日内将审查意见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立案庭,立案庭应在2日内输立案登记或通知不予受理。严禁相关业务庭以执待立,先执行,后立案的不规范作法。

    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及其它各类案件,已经决定立案的,立案庭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在2日内将卷宗材料移送给审判业务庭。案件的审理期限从案卷材料移送审判次日起计算;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从决定立案的有关材料移送到执行局的次日起计算。

    七、业务庭内勤书记员在收到立案许移送的案件材料当日进行登记,并报送庭长审查分案。庭长收到后应在2日内指定承办人,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并将案卷材料交给承办人。立案庭不再为审判庭确定案件承办人。承办法官应当在三日内确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决定开庭时间,并将开庭时间,案件承办人及合议庭组成人员等相关事宜,书面报告立案庭进行微机输录。各类案件的诉讼材料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均由审理案件的相关业务庭完成;庭前证据交换由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或主审法官主持进行。立案庭设两名机动书记员、负责院内各业务庭的开庭记录。微机输入、上诉卷宗的报送。不负责业务庭的送达。

    八、开庭审理期限,简易案件审理期限:(一)刑事公诉案件在立案后10日内开庭;(二)民商案件在立案后35日内开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初次开庭(一)刑事公诉案件在立案后的20日内开庭;(二)民事案件在立案后70日内开庭;(三)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后40日内开庭;(四)申诉听证案件应当在立案后40日内听证;(五)再审案件和发回重审案件、指令再审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0日内开庭。初次开庭未能审结的案件,需要再次开庭的,时间不能超过15日(具有法定事由的除外)。需要再次开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给立案庭进行登记,以便掌握审理期限。

    九、案件审结后,要及时法律文书,及时送达给当事人。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当在宣判后5日内送达;当庭不能宣判的案件,刑事案件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被告最后陈述后经合议庭评议或审委会讨论决定后10日内宣判,并同时送达裁判文书。民事、民商、行政案件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经合议庭评议或审委会讨论决定后15日内宣判,并同时送达裁判文书。当庭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5日内将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十、提交合议庭讨论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庭审终结后5日将审理报告完成,在合庭前1日提交合议庭成员审阅,需要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审理报告于合议庭评议后1日内完成补充、修改工作。

    十一、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应在审委会例会前5日上报审委办秘书,并将审理报告打印12份交给审委办秘书,审委会应在7日内完成上报案件的讨论。

    十二、经合议庭合议的或经审委会讨论研究决定的案件,裁判文书应在2日内制作完毕,并报送有审核、审批权的审判长、庭长及主管院长签发。发回重审案件的裁判文书应由主管院长审批。

由审判长签发的在1日内签批,由庭长签发的应在2日内签批,由主管院长签发的应在3日内签批。

裁判文书经签发后,3日内完成打字印刷工作。

    十三、执行案件承办时限。

   (一)案件承办人在限定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期限内制定执行方案。

一般案件:(1)在诉讼程序中已输诉讼保全,保全额可供执行的,或可分期执行的;(2)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能力并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3)立案时,申请执行人提供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在三个月内执结,重大、疑难案件应当在6个月内执结。

   (二)非诉执行案件,执行员在接到执行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并予执行的,发送执行通知书,发送经7日后制作下发执行裁定书,需要依法强制执行的,应在裁定书下达后30日内执行完结。

    十四、立案庭对本院的各类案件在审理和执行期限内,对无法定事由而未能审结、执结的案件,有催办权,通过案件承办庭向案件承办人发出案件临界审限内不能结案的,启动院长督办程序,签发院长督办令,责令在法定审限届满前结案。

   (一)刑事案件距审限届满前5日发警示通知,距届满前10日发督办令;(三)行政案件距审限届满10日发警示通知,距审限届满前5日发督办令;(四)不予受理、管辖异议和驳回起诉案件距届满前5日发警示催办通知,距审限届满前3日发督办令;(五)执行案件距执行期限届满前10日发警示催办通知,距审限届满前5日发督办令;(六)申诉听证案件距届满前10日发警示催办通知,距审限届满前5日发督办令。

再审、重审案件根据适用的不同程序予以警示和督办。

    十五、已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由各业务庭书面报立案庭审核备案。立案庭将按照延长的审理期限予以监督检查。

    十六、外地法院委托宣判、送达的法律文书由立案庭负责完成,应在收到函件后7日内送达,并及时寄回委托法院,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送达的应函告说明并登记。

本院对中院发回的上诉案件的法律文书均由原承办业务庭送达,并在送达后7日内将回证寄回中院业务庭或承办人。

    十七、各业务庭、法庭对已结的案件,必须到立案庭履行报结手续。报结案件时需持法律文书和送达回证报结,邮寄送达的以法律文书交由本院机要收发员签收日期为时间,委托送达的,以签收日为报结时间。

各业务庭对已经的案件,在报结后30日完成卷宗装订,并归档。

    十八、各业务庭,对逾期开庭,经催办或督办,仍未开庭审理,致使案件超审限的业务庭和承办人,立案庭每月通报一次,并按照“案件考评制度”有关规定,对承办人予以扣分,千万影响的,本院对庭长及办案人追究责任。对在审、执期限弄虚作假、经检查卷宗一经发现的要进行全院通报并纳入“考评制度”进行扣分。

    十九、本规定关于审执期限的检查、监督,由立案庭实行宏观管理,动态跟踪。各业务庭及法庭要实行微观管理,制定庭内流程卡,做到时限到日,责任到人。

责任编辑:政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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