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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裕县人民法院 法庭案件移交执行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5-06-03 09:36:15


    为了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提高执行结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移交执行案件范围

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下列案件可移交执行局执行:

1、被执行人为县、乡人民政府或其直属机构。  

2、被执行人是乡镇主要负责人等特殊主体。

3、被执行人或可供执行财产在本县辖区以外,需异地执行的案件。

4、执行局认为需要移交的案件。

    二、移送程序

1、法庭承办人提出移交意见,经庭长审核后填写移交案件申请表。

2、法庭将执行卷宗报送执行局审查。

3、执行局审查合格后报经主管院长批准。

4、办理案件交接手续。

责任编辑:政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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