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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裕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5-06-29 09:24:03


    1、案件管理整体上按本院及上级法院流程管理规定进行。有法定事由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经院长批准中止、终结或延期执行。

    2、案件由立案庭移交到执行局后,由局长审查签字后交内勤登记,然后交执行员办理。

    3、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须经合议庭裁决或作出强制措施决定的由办案人提请,组成合议庭进行评议。

    4、需要本院审委会讨论或上级执行局审查批准的,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进行报请。

    5、重大及有影响案件的执行,须由合议庭报局长办公会研究执行计划,报院长同意后实施。

    6、案件管理上,没有按规定履行职责,出现问题的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政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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