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解案件的统计分析
    民事诉讼调解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它形式宽松,程序简洁,方法灵活,有利于息诉止争,化解社会矛盾、节约诉讼资源。笔者对我院近两年调解案件进行分析,总结了调解案件的分布特点,由此分析调解工作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
    一、近两年调解案件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院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方针,将调解工作列为我院民事审判的工作重点,2011年度民事结案1636件,调撤率为92.73%,其中调解结案1203件,占结案总数的73.53%;2012年前三季度民事结案860件,调撤率为76.4%,其中调解结案462件,占结案总数的53.72%,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富裕法院2011-2012年前三季度调解案件统计情况表
时 间          
案件类型	2011年	2012年
	第一
季度	第二
季度	第三
季度	第四
季度	全  年	第一
季度	第二
季度	第三
季度	前三
季度
	结案	调解	结案	调解	结案	调解	结案	调解	结案	调解	结案	调解	结案	调解	结案	调解	结案	调解
人格权纠纷	0	0	18	12	17	12	28	17	63	41	7	6	7	2	21	12	35	20
婚姻家庭、
继承纠纷	134	114	161	126	150	130	214	184	659	554	92	78	167	80	124	88	383	246
物权纠纷	10	5	32	11	13	7	24	16	79	39	4	3	24	4	8	5	36	12
合同、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纠纷	83	53	231	161	160	118	242	166	716	498	68	49	137	50	147	52	352	151
知识产权与
竞争纠纷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劳动人事纠纷	0	0	1	1	0	0	0	0	1	1	1	1	5	1	5	3	11	5
海事、海商纠纷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与公司、证券、保险等有关的纠纷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	0	1	0	2	0
侵权责任纠纷	29	20	24	12	20	7	44	31	117	70	6	6	17	8	18	14	41	28
其他与特殊程序
有关的民事纠纷	0	0	1	0	0	0	0	0	1	0	0	0	0	0	0	0	0	0
合  计	256	192	468	323	360	274	552	414	1636	1203	178	143	358	145	324	174	860	462
    二、调解案件的特点
    1、从统计数据情况来看,调解案件占民事结案的比例较大。2011年调解率为73.53%,其中第一季度结案256件,调解192件;第二季度结案468件,调解323件;第三季度结案360件,调解274件;第四季度552件,调解414件。2012年前三季度调解率为53.72%,其中第一季度结案178件,调解143件;第二季度结案358件,调解145件;第三季度结案324件,调解174件。
各季度调解数与结案数比较图
 
    2、从调解案件分布情况来看,婚姻家庭、继承类纠纷调解成功机率较大。2011年我院婚姻家庭、继承类纠纷结案659件,调解554件,占全年调解案件的46.05%,调解率84.07%;2012年前三季度结案383件,调解246件,占调解案件的53.25%,调解率64.23%。从以上数据我们不难看出婚姻家庭、继承类纠纷占据调解案件的半壁江山,调解成功率在60%以上。
各类案件调解数量比较图
 
  
    3、从统计数据情况来看,调解案件同期数量不稳定。2011年至2012年,每年第一季度调解结案数分别为192件、143件;第二季度分别为323件、145件;第三季度分别为274件、174件;第四季度为414件,从以上数据可知,每年同期调解结案数相差较大,整体趋向不持平。
各季度调解案件数量比较图
  
    三、当前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我院调解案件的数据分析,发现当前在民事调解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调解力度不足。调解是以解决纠纷为目的,双方让步的过程,法官在这一过程中具有审判者和调解者的双重身份,有时因为一方当事人将合理的让步误解为法官的处事不公,不积极参与调解,打击了法官主持调解的积极性;有时因为当事人“怄气”“争面子”,有些双方分歧不大,诉讼标的小的案件,由于双方都不做任何让步,使调解陷入僵局,挫伤了法官的调解信心。调解工作中的各种困难导致调解流于形式,不能深入群众。
    2、调解受力不均。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就明确规定了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对于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充分说明了对其他民事纠纷案件,无论案情简单还是复杂,即使当事人不请求调解,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但是在具体实践中,一般只注重婚姻、家庭等容易调解的案件,对于其他调解难度大的案件只走过场,导致调解受力不均。
    3、调解形式单一。实践中调解主要采用所谓“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即法官与当事人各自协商,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但这种调解方法效果有限且其本身也存在问题,一方面它与调解的自愿合法原则背道而驰的,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不应发表个人意见让各方当事人接受,而应始终处于中立、公正和消极的地位;另一方面,容易使当事人产生法官暗箱操作的错觉,降低了调解结果的可信度。
    四、关于加强调解工作的几点意见
    关于如何加强调解工作,笔者提以下几点粗浅意见,希望对此项工作的开展有所帮助:
    1、树立正确的调解观念。调解是一项需要有耐心的工作,法官在调解中要发挥主观能动性,既要认真负责,耐心细致还要有热情服务的意识,不能以“权”或“法”压人,片面追求调解率。调解能力是高水平司法能力,调解率的高低,可以折射一名法官的综合素质,法官在调解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好调解与裁判的辩证关系,要坚决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的发生,既不能够久调不决,拖延诉讼,也不能因为判决省时省力,而放弃可能的调解机会。
    2、坚持全面、全程调解。调解工作中,法官应统筹兼顾,不能只把精力放到婚姻家庭等好调的案件中,懒于啃难调的“硬骨头”,对于有调解难度的案件,应该细致观察,在调解前,充分调动有利于调解的各种因素,在调解过程中,主动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和行为变化,恰当选择“冷处理”或“热处理”方法,还应在实践中不断去摸索,去学习别人的先进经验,学会察言观色,洞悉当事人的心理。 
    3、注重调解方法的创新。案件当事人形形色色,因文化素养、认知水平、个人经历的不同,往往对问题有着不同的观点和见解。故此,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应当学会掌握当事人心理活动,根据个案情况制定不同调解策略,不断创新调解方法。对于离婚案件采用冷处理法,离婚案件大多因家庭锁事引起,如果在双方的气头上进行调解,必定是事倍功半,此时可叫双方回去考虑一段时间。在经过双方亲朋好友劝解后,有的当事人会主动来撤诉,即使不撤诉,调解工作也会更容易展开;对于赡养、析产、继承等家庭纠纷案件采用亲情融化法,紧紧抓住亲情这一切入点,缓解对立情绪,促使双方以平和的心态对待诉讼,平息矛盾;对于像人身损害赔偿这样一般双方都有责任的案件采用过错剖析法,先对责任大的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后指出过错小的一方应承担的责任,然后根据双方过错大小,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解;对于有委托代理人参加的案件,可采用互动调解法,把工作重点放在与委托代理人沟通方面,在说服委托代理人的基础上,运用当事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将调解任务交由委托代理人完成;对老、弱、病、残等特殊当事人,不便到法庭进行诉讼的采用就地调解法,到当事人家中,缩小法官与当事人及其家人的距离感,当面劝导,进行调解。
                                      富裕法院:王洋洋
                                       201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