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钱”的代价
近日,富裕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结了一起由一元钱引起的执行标的为2300.00元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马某虽然拿到了该得的钱,但双方当事人为一元钱所付出的代价是难以弥补的。
几个月前,李某搭趁熟人包的微型面包车,下车后司机马某向李某索要一元钱的车钱,李某不给,双方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结果马某住进了医院。医院诊断为:“马某头皮软组织挫伤面部挫伤,右手环指撕脱性骨折”,住院9天。不久,马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合计人民币4867.59元。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次责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经法官主持调解,被告李某给付马某人民币2300.00元。无视法律的李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的履行给付义务,二个月后无奈的马某只好再次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到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自己应得的赔偿金。执行人员接到案件后,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某依旧视法律于不顾,有能力履行义务而不履行,执行人员只好依法律程序将被执行人李某拘留,拘留的第二天,其家人就将2300.00元及执行费用送到了执行局,才使由1元钱引起的案件得以终结。
一元钱的数额虽小,但由此引起的案件却使双方当事人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受到了血与泪的教训,相信此案也会给大家带来许多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