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赡养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在各类民事案件调解数量上看,赡养案件调解成功率较高,这与此类案件的性质分不开。但赡养案件在调解时也存在一定难点。
送达难。此类案件一般为多被告案件,被告多很难同时出庭,特别是多被告分散居住,并且有的居住在与受案法院距离遥远的城市或者乡村,送达诉讼文书有一定的难度,因此,要多被告同时到庭参加调解就更加不容易。
到庭难。原告一般年事已高,疾病缠身,行动不便,加之原告一般家庭条件较差,缺少通讯工具,联系起来有困难。因此,此类案件通知原告到庭调解较其它案件要难,如果一次调解不成,要想多次调解就更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
调和难。此类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才能诉至法院,应当说积怨很深,另外,被告对原告起诉的行为也会顿生反感,认为被自己的父母告到法院,是很丢面子的事,全然不考虑自己错在哪?原告一般年龄较大,对新的思想观念和法律知识很难接受。他们往往就认一个理,那就是“子女就应当赡养父母”,而对于法官从法律角度做出的解释很难接受,这有时也会成为调解工作的障碍。同时,赡养案件的调解项目繁多,影响双方对调解协议的全面认可。例如,房屋的居住、金钱的给付、债务的承担、柴火油盐等生活必需品的给付、原告承包地的耕种、医药费的负担、生命期间的护理、丧葬事宜的费用承担等。因此,调解协议要做到面面俱到,让当事人对每项内容都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对其中某一项调解内容的异议可能会影响到整个协议的达成。
但赡养纠纷毕竟是亲情之间的纠葛,其中,有误解,有积怨,还有观念上的误区。如何使骨肉亲情之间尽弃前嫌,再修母子情、父女爱,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重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只有充分发挥调解的功能,才能化解多年的积怨,找回失落的亲情。同时,此类案件又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对达到调解的目的,有一定的基础。一是家庭矛盾是此类案件的症结所在。赡养费的给付不是主要矛盾。二是调解的结果有实际履行的可能性。三是当事双方毕竟有一定的亲情在维系着。四是赡养义务有较强的社会舆论做后盾。
针对赡养案件的特殊性,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调解工作:
用心去做调解。做调解工作要做到耐心、细心、诚心,要耐心送达和联系被告,耐心听当事人的倾诉,耐心做当事人的说服和教育工作;细心安排调解时间,尽可能通知双方到庭,细心保证调解内容的完整;以诚心对待当事人,用诚心感化当事人。
找准矛盾焦点。赡养纠纷往往牵扯到其他家庭矛盾纠纷。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既要将调解重点放在赡养纠纷的履行上,又要以其他矛盾纠纷的解决为切入点,有时也有必要解决当事人的其他矛盾纠纷。承办法官要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既要重调解效果,也要讲求工作效率。
利用巡回审判。方便当事人诉讼,将庭审设在原告的家里,使行动不便的当事人不出家门便可以打官司,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这样的庭审又是一堂形象的法制课,可以对周围的邻居、亲属和其他群众进行法制宣传,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来缓解赡养纠纷案件上升的趋势。
使情与法交融。不履行赡养义务既可由法律来调整,同时也受到道德的约束,在调解中,应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仅要从法律的角度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的,更重要的是从道德的角度,让当事人明白赡养老人是其应尽的义务。
运用外部力量。要充分发挥外部的力量的协调作用,利用基层调解组织、当事人所在的村委会干部以及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共同协助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利用社会舆论给当事人施加一定的压力,让其从思想根源树立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意识。
细化调解内容。由于赡养纠纷调解内容比较琐碎繁琐,这就要求法官必须认真仔细地对每一项具体内容开展调解工作,尽可能使每一项内容都做到具体明确,不仅有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便于以后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