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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慑机制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

  发布时间:2015-09-25 10:25:35


    关于谷某与于某车辆租赁纠纷一案,富裕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一、被告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谷某租金人民币120,000.00元,违约金21,800.00元,合计人民币141,800.00元;二、被告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返还原告谷某租赁物柳州50型铲车二台。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富裕县人民法院塔哈人民法庭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其在指定期间未能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然后,执行法官又依法向于某送达了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收到财产报告令后5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但于某仍多次以各种借口未能履行给付义务,且没有向我院报告其财产状况。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执行法官报请院长,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于某拘留十五日。在于某被拘留期间,执行法官扔不忘做通于某的思想工作,告知于某人民法院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极其后果。并告知于某,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在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及强大的威慑机制面前,于某终于悔悟,让其亲属将全部执行款及执行费交至我院执行款专户,并将二台铲车返还给了谷某,并得到了谷某的谅解。该案顺利执结的同时,双方当事人也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政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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