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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裕县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3-05-24 10:20:15


    一、上一届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

    上一届人民陪审员共十三人,分别是:富裕县妇女联合会副主席李丽、富裕县教育局督导室督学高海、富裕县天成监理公司总经理李慧娟、富裕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副主任黄常柱、富裕县卫生局农村卫生站站长王俊章、富裕县畜牧局防疫站副站长贺洪军、富裕县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李占斌、富裕县富海镇妇联主席贺丽恒、富裕县二道湾镇副镇长关喜文、富裕县塔哈乡政府办主任王俊、富裕县塔哈乡团委书记王淑玲、富裕县富路镇退养干部张秀彦、富裕县富路镇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徐敦成。涉及政府、政协、妇联、团委、农业、工业、建筑、卫生、教育、畜牧、企业等多个行业,所学专业涉及到方方面面。五年来,各位陪审员充分履行自己的职权,发挥了良好的参与庭审和宣传法律的作用。     

    (一)、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情况    

    我院人民陪审员自2005年5月正式上岗开始,截止2010年4月,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合议达586件。主要是民事案件中的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权属、侵权及其它民商事案件,与审判员一同参加庭审的全过程,并参加合议。较好的发挥了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对有些民事纠纷的解决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由具备此方面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参加,有利于迅速查明案件的事实,分清是非,及时解决纠纷。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取得的实效    

    一是规范了司法程序,提高了审判效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给法官增加了一道无形的约束。在审判中法官不仅要运用足够的法律理论知识和审判业务技能,而且必须规范审判中不规范的言行,更加注重司法礼仪,从审判程序的各个环节上提高了审判效率。    

    二是促进了司法公正,提高了审判质量。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知识、技术特长,增强了法官对案件证据和事实分析与认定的准确性,人民陪审员对乡风民情的熟知有效地弥补了法官生活知识和阅历的欠缺,人民陪审员朴素的道德良知和追求客观公正的精神,一定程度上矫正了法官长期形成职业性思维定势。    

    三是提高了调解成功率,扩大了审判效果。人民陪审员拥有一定范围的社会资源,一般在当地又有一定影响力,群众认可和信赖度较高。对案件的调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每起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仅使诉讼纠纷得到彻底地化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当事人满意,更重要的是通过人民陪审员的积极参与和努力,宣传了法制,教育了群众,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社会矛盾和诉讼纠纷。    

    四是加强审判监督,提高了队伍素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加强对法官的监督,由于直接参加到审判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对法官的审判行为、道德品质有了更全面、直接的监督,能够比较有效地防止法官的腐败行为,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法官加强廉政建设和防腐拒变的自觉性。    

    五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执行改善了法院司法的社会环境。一方面,人民陪审员通过参加审判活动,了解了司法的性质和现状,增进了对法院工作和法官的理解,消除了原有的隔膜和误解。另一方面,由于人民陪审员从普通民众中推荐并经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在民众与法院之间起着桥梁和纽带作用,并通过自身的审判经历和体会,让更多的民众逐步了解法院和法官,纠正对法官不恰当的评价和不合理的要求,从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法院司法的社会环境。    

   (三)、人民陪审员日常管理工作情况    

    一是建立了责任机制。制定了《富裕县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职责、工作部门及工作内容。即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的奖惩由政工科负责,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立案庭和相关业务庭负责。    

    二是建立了监督管理机制。坚持对人民陪审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那些不认真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干扰正常司法秩序、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不参加陪审活动的陪审员,在其任期内提请富裕县人大常委会罢免其人民陪审员资格。    

    三是建立了学习培训机制。基层人民法庭的陪审员一般由乡镇干部担任,有些人对民事法律知道不多,参加审判流于形式。对陪审员组织定期的法律知识培训,使他们能够掌握新出台的各种法律知识,以适应新时代的审判要求。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的日常工作,使人民陪审员充分了解法院的工作性质。      四是建立了经费保障机制。将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活动的补助费纳入业务经费范畴,凡与人民陪审员有关的工作费用优先安排,人民陪审员的每次出庭补助费与院内干警出差补助标准相同。    

    二、新一届人民陪审员选任及工作情况    

   (一)、向人大汇报,征求意见。经院内主要领导研究后,院长王萍同志带领相关人员到县人大汇报了我院上一届人民陪审员的参加审判工作的情况,详细汇报了上级法院关于选任新一届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意见,并征求了人大对我院选任新一任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要求。人大对对我院对上一届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表示满意,指出:1要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职能作用,使人民陪审员融入到法院的工作中去;2发挥人民陪审员与人民群众接触密切的有利条件,借助人民陪审员这一平台,宣扬法律,并借案说法,起到普法的效果;3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要体现出行业、区域、年龄、学历等综合因素,也要考虑特殊性,使人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人民陪审员任免工作情况    

    2010年四月初,我院在上级法院规定的选任13名人民陪审员的情况下,重新考察我院的案件审理情况,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不增加人民陪审员名额,仍沿用上一届的13人指数。    

    一是开展了人选的推荐和申请工作。我院通过电视台向公告了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条件、期限、程序等相关事项。走访了县有关党政部门、人民团体、乡镇党委政府,让组织进行推荐。副院长杨春杰带领院政工科的同志,对富裕镇、富海镇、二道湾镇、富路镇、绍文乡、塔哈乡党委和县妇联、县农委、县工会、县教育局、县畜牧局进行了走访,对推选人员进行实地考查。    

    二是开展了人选资格审查工作。我院按照《决定》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同司法局的同志一起对人民陪审员人选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现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在审查中,综合考察了人选的政治修养、道德品质、学历和综合素质等条件,并着重审查了《决定》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几种情况。    

    三是开展了预选人员的审核及呈报工作。根据组织推荐和个人申报的情况,我院领导小组对预选人员进行了最后审核,确定了13名同志为人民陪审员的呈报及任命人选。在未向上级部门呈报之前,与人大人事办沟通,进行了初步的审核,确保呈报的人员符合各项条件。 

   四是做好向市中院、省高院人选审批材料的呈报工作。2010年4月中旬,我院将13名人民陪审员的审批材料呈送到省、市法院进行审核。  

    五是做好向富裕县人大常委会人选任命材料的呈报工作。2010年4月下旬,我院将省、市法院审核批准后的13名人民陪审员的审批材料呈送到富裕县人大常委会。  

    这十三名同志分别是富裕县妇联发展部部长主席李海霞、富裕县农业技业推广中心副主任黄常柱、富裕县总工会办公室主任周丽、富裕县教育局督导室负责人苏显峰、富裕县塔哈乡政府人事监察科员王俊、富裕县塔哈乡妇联主席关颖、富裕县富路镇党办主任徐敦成、富裕县富路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管理中心主任徐永春、富裕县绍文乡政府畜牧中心主任娄永利、富裕县草原监理站王凯、富裕县二道湾镇政府办主任关喜文为县人民法院陪审员、富裕县富海镇党委秘书张德生、富裕县富海镇农经中心出纳员秦春华。年龄结构为30岁以下1人,占7.7%,31至40岁7人,占53.8%,41至50岁4人,占30.8% ,51岁以上人1 人,占7.7%;男性8人,占61.5%,女性5人,占38.5%;汉族9人,占69.2%,少数民族4人,占30.8%。学历结构为:大学9人,占69.2%;大专4人,占30.8%。行业结构为有党办、政府、工会、妇联、农业、教育、畜牧、财经等行业人员。所学专业涉及教育、卫生、经济管理、畜牧、草原监理、农业等多种专业。这次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年龄趋于年轻化,学历上有较大的提升。  

    三、现任人民陪审员任职后工作情况 

   1、2010年5月中旬,对13名人民陪审员进行了一次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一是进行法律知识学习;二是参加庭审观摩;三是进行模拟合议。  

    2、2010年6月中旬,举行了一次人民陪审员工作交流会,着重听取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协调的工作内容,为人民陪审员解决实际困难,免除陪审员参加审判工作的后顾之忧。   

    3、2010年7月中旬,举行了一次座谈会,进行体会交流。邀请上一届人民陪审员和新任人民审判员座谈,老一届人民陪审员谈工作经验,新任人民陪审员谈工作想法。推广各部门在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工作中的经验和好的做法。  

    4、将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情况列入了年终考评内容。规范各业务庭和派出法庭定期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活动,对不能严格执行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活动制度的部门,实行一票否决,不进行评先评模。立案庭和法庭要做好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和庭审活动的记录。

    5、现任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情况。截止2013年4月,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合议达351件。涉及到的案件主要是民事案件中的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权属、侵权及其它民商事案件。

责任编辑:政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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