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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裕县人民法院谈心谈话制度

  发布时间:2016-03-15 08:34:5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强化与广大干警的联系,全面掌握、关心干警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不断增强法院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推动法院工作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干部应经常深入到干警中间,与干警进行思想上的交流,感情上的沟通。凡干警遇到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一)工作岗位变动、职务升降、离退休时;
(二)获得重大成就和重要的荣誉表彰时;
(三)工作中出现缺点错误,受到诫勉或其他处分时;
(四)工作和个人生活中遇到困难、挫折和矛盾,思想包袱沉重,情绪低落时;
(五)对干警考核、考察后,需要向干警反馈情况时;
(六)干警因工作需长时间外出的,在出发前或归院时;
(七)其他情况需要谈心时。
    第三条 领导干部与干警谈心、谈话,主要采取分工负责的方法进行。即各分管副院长负责与所分管部门的干警谈心、谈话;干警如遇重大思想问题,分管副院长、政工部门应向院长提出建议,院长认为有必要,可亲自与其谈心、谈话。
    第四条 领导干部与干警谈心、谈话,要从关心爱护干警的角度出发,采取同志式的谈心方式。既要耐心细致有针对性的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又要从实际出发,帮助干警解决思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条 各分管副院长除对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6种情形必须及时开展谈心活动外,对所分管部门的正副职,原则上每年至少应进行两次谈心、谈话。
    第六条 各庭室也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每年至少与本部门干警开展2次谈心、谈话活动,并认真填写谈心、谈话记录。
    第七条 建立院庭领导走访慰问制度。对干警或家属发生伤残、重大疾病、死亡等变故的,庭室负责人应及时向政工办公室报告情况,院里将视情安排相关领导走访慰问。
    第八条 对于离退休人员,政工办公室每年应派人走访、谈心一次,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发生重大情况的,可随时走访、谈心。
    第九条 领导干部开展谈心、谈话活动的落实情况,要作为民主生活会、年终述职的一项内容进行考评;各庭室负责人开展谈心、谈话的活动情况,每半年由庭室负责人向政工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并要针对谈心、谈话中所掌握的干警思想状况、需要解决的问题等情况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对于干警反映的一些重要情况,要随时反馈。
    第十条 院党组要针对领导干部与干警谈心、谈话所了解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或干警面临对工作、生活有重大影响的个人难以解决的实际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并采取相应措施尽力加以解决。

文章出处:政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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