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禁用公车参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旅游、扫墓、接送子女上下学、接送亲友办私事等私人活动。
2、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专职司机以外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公务和非公务活动中私自驾驶公用车辆(未设专职司机的要指定专人驾驶)。如遇特殊情况需专职驾驶员以外工作人员驾驶公务用车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驾车。禁止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使用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
3、办公室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并注明车辆使用时间及用途。不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禁止出车。司机违反规定出车或擅自将公车交给他人驾驶的,要严肃处理。 4、公务用车必须实行定点停放、集中管理,在完成工作日出车任务后,以及双休日、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
5、驾驶员必须遵守安全行车规定,执行车辆管理制度,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严格执行禁酒令,杜绝酒后驾车。
6、不按规定要求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抢等后果,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损害的,除按交通安全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外,一律先停职,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费用全部由当事人个人承担。凡将此类费用在单位报销的,按违纪处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对所在单位进行黄牌警告和通报批评。凡在年度内两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该单位当年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