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各级法院的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不断呈上升趋势。这些案件大都经过了一审和二审程序,由于运作时间过长,案件复杂难度大,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积怨较深、抵触情绪较大。如果上诉和再审中不能实施正确裁判,加强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很可能引起各种矛盾的激化,就会经常出上访或越级上访的问题。这不仅有损于人民法院的形象,还会给社会带来一些不良影响及不稳定因素。笔者从上诉和再审案件的实践中感到,在秉公执法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发挥其思想工作的威力,及时化解各种矛盾,促进安定团结,最终使案件裁判达到“双重效应”,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化解上诉和再审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各种矛盾,发挥思想工作的作用?笔者认为,审判人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以严律己,以言身教,用良好的职业道德形象,去唤取双方当事人的信任,是做好化解矛盾工作的前提条件。
信任是对一个人的素质与价值的一种肯定。双方当事人只有高度信任审判人员,他们才会从消极、悲观、忧郁、低沉的精神领域里解脱出来。如何才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我们从实践中感到,作为审判人员必须树立起三个形象:一是仪表、言行、端庄的严整形象;二是文明、廉洁、务实的作风形象;三是公正、高效、规范的审判形象。只有这样,双方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才有信任感。反之,审判人员如果着装不整,形象不佳,吃喝卡要,冷横硬冲,办案不公,言行不一,品行不端,不但会引起当事人的反感,还容易引发出新的矛盾,这不仅会严重影响审判人员的自身形象,也会给审理案件带来困扰。由此说来,审判人员的自身职业道德形象是现实的、生动的、感知的活教材,通过自身的示范行为,让当事人去对照,感知和效仿。所以,高尚的职业道德行为,是最有效的思想工作,他具有很强的感召力和影响力。俗话说的“身教重于言教、己不正焉能正人”就是这个道理。
二、以诚相待、以情感人,用满腔热忱的办案态度,去唤取双方当事人的尊重与理解,是做好化解矛盾工作的有效途径。
人都有自己的尊严和人格,不愿遭到别人的冷谈、嘲弄和斥责,这就是人的自重和自尊,当事人更是如此。如果审判人员以法官者自居,盛气凌人,用奚落、讥讽的眼光、粗暴、蛮横的态度去对待当事人,势必会严重挫伤他们的心情,结下难解之怨,这样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很可能出现预想不到的后果。上诉和再审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来法院比较频繁,找审判人员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关注裁判结果。在接待他们时,如何做到以真心实意的关怀,以诚相待,以情感人呢?我们感到,审判人员一要从思想上破除:你是“求我办案”的观念;二要从行为上缩小“居高临下”的差距,三要从态度上做到满腔热情。作为一名法官应该懂得,无论身居何职,都是人民的公仆,无论身处何地,都不应该忘记自己是人民的法官,是人民赋予给我们的权力,我们没有理由不急他们之所急,想他们之所想。因此,在接待中做到以诚感人,以情动人,要耐心细致地倾听当事人的陈述,热情的回答当事人所关注的问题。对有报怨深、火气大的当事人,进行疏导,用热情与真诚唤取他们的尊重和理解,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之中,使案件的处理向着有利的方向发展。
三、以案说法、以理服人、用正确的裁判结果,去唤取双方当事人的满意,是做好化解矛盾工作的重要保证。
在上诉和再审案件中,案情错综复杂的难度,不但决定着审判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更重要的是在每个环节,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宣传,做好咨询服务,这是审判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这种责任与义务表现在思想工作的方法上就是以案说法,以法调节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规范和约束他们的行为。以法教人,不是以法吓人,而是联系生动的守法、执法实际,有事实有分析地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从本案诉讼中,自觉地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言行。以理服人,是使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的有效方法,就是实事求是地说明案情,反映本案事实的本来面目,而不能用“大道理”吓人,也不能用“大帽子”压人,不搞我说你信,我压你服。在具体运用上,一是说理要具体。要把大道理具体化,就事论理,而不是就事论事。在与当事人对话时,既要讲大道理,又要讲小道理,准确回答当事人提出的最关注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被当事人所理解,所接受。二是事非要分明。在与当事人讨论案件时,界限要清楚,事非要分明,案件纠纷谁对谁错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要明确双方当事人在纠纷中应负的责任。三是运用积极的调解方式,依法对当事人做好和解工作,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在认真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用公正的裁判结局,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到最佳的满意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