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建设是法院建设的基础,是法院全面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做好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当前,法院院长如何进行思想转变,使自己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更好地适应法庭建设需求。笔者从实践中感到,抓好法庭建设,要注意解决好以下四个关系:
一、宏观指导与微观服务的关系。
法院的院长层既是指导法庭建设的决策人,也是面向法庭、面向基层的服务人。因此,如何处理好宏观指导与微观服务的关系,是经常容易遇到的问题。当前,院长在处理宏观指导与微观服务的关系问题上,带倾向的问题是重微观服务,轻宏观指导。具体表现在:一是忽视法庭建设在宏观上的整体决策研究,从微观上研究具体枝节的问题多,从宏观上研究全局性的问题少。二是下法庭了解掌握案件审理的情况多,不注意组织力量有计划地分析研究法庭建设的根本性问题。三是习惯于成套发文件,下通知提要求,不善于从宏观上提高法庭审判人员思想观念的更新和审判方式改革的能力,造成了法庭的依赖性,同时束缚了他们的手脚。四是只对解决看得见摸得着的问题感兴趣,对宏观指导这种更大的实事下功夫不够,帮助法庭干警提高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够。由于不能正确的处理宏观指导与微观服务的关系,使法庭工作出现了盲目性、缺少计划性、节奏性和实效性。往往功夫下的不少,但全面建设的成效却不明显。
当前,应重点纠正轻宏观重微观的偏向。要明确看到,法院的院长,尤其是分管法庭工作的主管院长,首要的任务应当是对法庭实施宏观指导,通过不断分析法庭建设的形势,适时做出具有全局指导意义的决策;根据一个时期法庭建设的主要矛盾,拟定解决的方案与措施,指明基层法庭的努力方向;通过总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经验,指导全局。这样,才能对法庭建设实施有力的指导和服务。
要把宏观指导与微观服务的关系理顺,笔者从实践中感到,应注意搞好四个结合:一是务实与务虚相结合。在解决法庭物质方面的问题与思想建设方面的问题上,不能偏重一方,应当把重点放在思想建设上。二是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微观的治“标”是必要的,但主要精力应当放在宏观的治“本”上,这样,法庭建设的“病”才能从根本上得到医治。三是下法庭与抓机关庭室相结合。下法庭为法庭服务是抓基层,抓好机关庭室自身建设,提高机关庭室的素质,也是为了更好地抓法庭建设,以机关庭室建设带动法庭建设。四是深入调查研究与宏观指导相结合。既要重视深入调查研究,又要在综合分析研究上下功夫,这样,才能不断地对法庭作出决策和指导。
二、完成任务与抓长远建设的关系。
法庭面貌的改变,全面建设水平的提高,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领导抓法庭建设,不能有急功近利的思想,只顾抓眼前审判任务完成,而忽视长远的规划和建设。多年的实践和成功的经验表明,要把法庭建设抓好,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把法庭建设纳入法院建设的总体规划,制订明确的奋斗目标和具体的落实措施,经过几年的努力,把基础打牢,达到“不图花开一时,但求深根叶茂”的目的。但有些领导恰恰没有处理好这一关系,影响了法庭建设的效果。有的对法庭建设缺少通盘考虑,没有长远打算和规划,以“不出事故”、“完成年审判任务”为满足,常常是上边强调什么就抓什么,想起什么就抓什么,出了什么问题就抓什么,虽然费劲不少,但成效不大。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正确处理抓眼前任务与抓长远建设的关系。法庭的长远建设就是对未来发展总目标的规划,它的作用是在一定时期内,决定一个法庭的管理效能,并为制定近期目标规划一个清晰的轮廓。制定长远目标,应从法庭的性质、宗旨、审判任务以及上级法院的指示目标为依据,结合法庭现设的现状,进行详尽的、周密的调查研究,反复论证,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使法庭建设既符合上级法院工作思路的要求,又不脱离法庭实际,达到切实可行。
三、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的关系。
领导层抓法庭建设,应该坚决贯彻最高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落实,同时要把省、市两级法院的文件和各种指示精神落到实处,坚持对上负责。但是这种落实并不只是体现在法院发了通知,做了安排,收集了情况,写出了材料,更重要是看法庭在全面建设上是否取得了实效。因此说,这就有个对上对下负责的问题。没有对上负责,上级法院的指示精神就落不到实处,对上负责就可能是空的。当前,从法庭建设的实际看,二者并没有得到很好的统一,往往是对上负责有余,对下负责不足。有的喜欢做表面文章,把功夫下在了上面看得见,叫得响,容易出名挂号的事情上;有的好大喜功,报喜不报忧,听喜不听忧,以至公开做假,掩盖问题,欺上瞒下;有的喜欢搞形式主义,大嗡大轰,表面上很热闹,实际上不扎实。这些问题对法庭建设的危害极大,必须认真加以克服。
怎样才能正确处理好对上负责下对下负责的关系?笔者认为,主要是强化三种思想:一是要强化对审判事业高度负责的思想。无论干什么事情,抓哪一项建设,都要从审判事业的需要出发,对革命事业高度负责,不能片面地向领导和上级交差。做好法庭的各项工作当然要向上级领导负责,但是这种负责的最终落脚点还要放到对法庭建设事业负责上,这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基本前提。二是要强化“一盘棋”思想。掌握和运用现代化管理科学知识,提高领导自身素质,结合审判工作实践,对一个时期法庭方方面面的工作科学地进行运筹,合理地做出安排,使之上下贯通,左右一致,使上级法院的指示精神能在法庭落实,同时又使法庭亟待解决的问题得到处理。三是要强化埋头苦干的思想。对上负责的精神必须通过对下的实际工作才能体现出来。因此,要经常不断地深入法庭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去帮助指导法庭,才能真正使上级法院的指示精神和任务得到落实,达到对上对下负责的目的。
四、抓基层与基层抓的关系。
领导层次抓法庭建设,实质上就是实施组织领导和思想政治领导,集中群众的智慧,用以指导群众的实践。就是说,既要领导亲自抓,也要发动法庭自己抓,把“抓基层”与“基层抓”有机的结合起来。当前,在处理领导层次抓法庭建设与加强自身建设的关系问题上,突出的问题是领导机关位置有时摆不对,包办代替。例如,有的安排工作,在时间、方法上统得过死,使法庭失去调整变通的余地;有的不从法庭的实际出发,指令性重复性的东西太多,把法庭职权范围的事情也揽起来;有的布置工作、开展活动层层加码,使法庭超负荷运行。这些做法,给法庭添了不少麻烦,增加了不少负担,必然会挫伤法庭人员的积极性,很难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领导层要摆正同法庭的关系,发挥法庭加强自身建设的积极性。首先要相信和尊重法庭的创造智慧,相信和尊重法庭的实践经验。对于法庭职权范围内的事,放手让他们自己去解决;对法庭在实践中的改革和探索,要积极给予支持和鼓励,即使出现了失误,也应该主动帮助总结经验教训,不要指责埋怨。这样,就能使法庭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出来,达到加强自身建设的目的。其次要着眼于提高法庭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加强法庭建设,主要得靠法庭的自身的努力,领导层次的帮助指导只能起到辅助的作用。因此,领导层次不能事必躬亲,而要把功夫下在帮助法庭庭长提高科学管理,圆满完成审判工作,加强全面建设的能力上,依靠自己的优势和力量加强自身建设。第三,加强对法庭的宏观指导。领导层次要立足于法庭,在政策、目标、信息、典型上给予指导。使法庭了解掌握上级有关的重大方针、原则、政策、结合自身的实际,研究解决自己的问题。领导层次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加强检查督促,使法庭的全面建设都有长足的进步,向人民满意的好法庭的目标迈进。
富裕县人民法院 院长 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