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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6-03-30 14:35:11


      

       当事人问:前几天,我发现自己的车辆被盗,马上报了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尚未破案。被盗后的第二日下午盗贼驾驶我的车辆超速行驶将行人王某撞伤,盗贼遂弃车逃逸。交警鉴定,此次事故由车辆驾驶人负全责。后来王某家人在车管所查询到涉案车辆的所有人是我,于是要求我承担一切损失。请问,我的车辆被盗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


       法官回复:这涉及的是盗抢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在这种情况下的赔偿责任。主要考虑:
       (1)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后,机动车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力,而这种运行支配力的丧失是盗窃者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又是所有人不情愿的,有时还是所有人不知悉、未预想到的。
        (2)在机动车被盗的情形下,所有人对机动车保管上的疏忽,导致机动车丢失,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由盗抢者承担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事故发生在车辆被盗取后,交通事故的原因系盗贼超速行驶,根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你不应当承担责任,而应当由盗贼承担责任。

文章出处: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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