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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商事案件审判中的几种调解方法

  发布时间:2016-04-25 14:32:57


浅谈在商事案件审判中的几种调解方法

 民事审判二庭 邢敏杰 

    在从事商事审判活动中,认识到有些调解方法比较好,既能体现法律效果,又有社会效果,做好调解工作就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浅谈,并与各位同仁商榷。 

    一、从服务大局着眼进行调解,是商事审判服务社会、服务经济发展,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的首要任务。如丁金宝与富裕县排水管理站、富裕县富宏污水处理厂、富裕县城镇建设管理处侵权纠纷一案。原、被告之间矛盾很大,关系也比较紧张,经过几次开庭双方互不相让,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三十多万。此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此案可以判,但判后社会效果不好,应以调解为主。在办案人组织双方进行第一次调解时,双方当事人互相指责、扯皮,没有真正要进行调解的诚意,经办案人反复做工作,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气氛和情绪有所缓和,被告称回去后再汇报、研究后再答复。几天来,被告来信说前一次调解的意向作废,应重新调解,又有新的调解意见。被告的此种意向传达到原告处,原告情绪激动,称上次调解我已经做了很大让步,如果不同意上次意见,我就不同意调解了,法院判吧,判完再说。后经办案人努力,双方又都同意调解。在这次调解过程中,办案人就该案的事实,所涉及的法律等情况,又再次向双方当事人解释和说明,使双方当事人又进一步了解了案情,使被告非常清醒的认识到,在此中,赔偿是必须的,被告也愿意进行赔偿。在此基础上再进行调解,虽然此次调解未成,但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向就很接近了,有达成一致的可能。几天后,办案人将双方当事人找到一起再进行调解时,就比较顺利,双方都做出了让步,共同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原告交付氧化塘,双方解除承包合同,在履行期内已自动履行。结案后,几方当事人都很满意,未发生上访现象,社会效果比较好,受到县领导及有关单位的好评。

    二、反复、多次、耐心做调解工作是调解成功的关键。如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开封市绿岛生物质能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后,办案人三次去被告所在地进行保全、送达、调解。原告起诉标的四十多万元。原告在被告处购买4台冷渣机,因质量不合格,原告不能使用,还给原告造成损失4万多元,原告已付货款34万元,还欠6.8万元货款未给付。被告应诉后反诉,要求原告给付货款6.8万元,双方都是代理人出庭,矛盾比较大。开庭后,经过几次电话沟通,调解后,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有所缓解。再后来,被告方主动提出请求调解,并提出调解方案,办案人又与原告沟通做工作,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本案调解成功,现已履行完毕。 

    三、在有多个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中,应抓住主要或起关键作用的当事人的心理进行调解,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我们处理的一起侵权纠纷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一被告在几个被告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关键,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和另外二个被告关系不大,只要做通这个被告的工作,本案就能调解成功。因此,办案人多次的、反复的、耐心的做它法定代表人的工作,讲事实,说法理,宣传有关法律,该被告由开始不愿接受调解,到想要调解,最后调解成功,并已自动履行。本案中,抓住主要矛盾后,主要矛盾解决了,次要矛盾就迎刃而解,关键当事人的工作做通后,其他当事人的工作都无需多做,案件就以调解结案了,现已履行完毕。 

    四、对于不能举证,或者没有证据,只是口头陈述理由进行抗辩,既没有客观事实,也没有法律事实存在的案件,向当事人(主要是被告)示明案情,宣传法律,提出进行调解意见,并要求被告提出调解方案,在做好被告工作的同时,且征求原告意见,做好原告的工作,让原告作出一定让步,最终使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当事人都满意,能够自动履行。如富裕县富鹤供热公司与李某等人几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开庭时被告未向法庭举证,在举证时限内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只是以温度不够屋子冷进行抗辩,经办案人反复示明,被告仍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并说明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无法证明其主张,其抗辩理由不成立。在此基础上,办案人向其宣讲法律,阐述案件事实,和其析法明理,在向其反复讲解法理,做和解工作后,被告同意调解并给付热费,但觉得被原告诉到法庭从面子上不好看,想少交一些,经向原告工作,原告同意将热费的滞纳金减免一部分。又经双方反复协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调解结案自动履行。

    以上几种调解方法不是什么经验总结,只是在调解时感到比较实用,既解决了纠纷,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彰显了法律的作用和效力。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结合,能够有效的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特别是在当前大调解的环境中,更要善于研究与总结调解的方法,有利于提高调解率,减少上诉和上访的发生。

责任编辑:王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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