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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调在审判中的运用

  发布时间:2016-04-25 14:35:59


行政协调在审判中的运用

(张永军、陆桂萍)

    行政诉讼法在1989年立法之初,就明文规定:行政诉讼不得调解。行政诉讼法自实施以来,二十年未做修改。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社会矛盾高发,行政争议日渐增多,大量的行政案件涌入法院。行政审判服判率低,上诉率高,上访严重的问题十分突出。为了破解这一难题,富裕县法院行政庭根据最高法院的会议精神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审判实践中大胆尝试行政协调,并已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此,笔者通过对真实案例的解析,详细阐述行政协调在行政审判中的具体运用。

    在协调时我们严格遵循便捷诉讼、平等对待、亲和尊重、利益衡平、公开透明的原则。行政案件一立案,法官就做好协调的思想准备,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诉求、抓当事人的诉讼心理、因案制宜地拟定协调方案。并随着审理的不断深入掌握时机、分阶段、分主次地充分告知、解惑答疑、适度释明、情法并用、辨法析理,以行政协调的方式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撤诉。行政协调使大量的行政案件高效、实质地化解基层人民法院。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诉前介入做协调

    房屋拆迁案件是影响当地城镇建设,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群体性案件。针对此类案件,我们采取了立案前法官提前介入方法。法官用大量的协调工作,即能弥补群众对法律法规了解的不足,做他们的法律讲解员,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引导被拆迁人理性表达合法合理的补偿要求,同时又能纠正开发商不文明的拆迁行为,使其合法经营,与被拆迁人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偿协议。在遇到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的纠纷,我们会邀请律师、政协委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多方面人士共同参与协调,增强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截止2012年10月,我庭深入拆迁现场提前介入已有32户,其中有20户经工作自愿搬迁, 有12户经协调已与开发商达成拆迁协议。法官的提前介入使整个拆迁活动在合法、有序的状态下依法进行,从源头上减少了行政拆迁案件的发生。

    二、庭前登门面对面协调

    针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程序上有暇疵的案件,判决的结果不外乎是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执意诉讼的原因多是由于当事人有“怨气”。对这种“气官司”法官就要主动到原告的单位或家做协调工作,心平气和地与当事人座谈,耐心听取双方的意见。用赋有亲和力的说理讲法,争取当事人相互间的谅解,化解原告心中的“怨气”。如在审理原告某砖厂诉被告水务局行政征收一案中,为了给原、被告创设一个平等对话的平台,我们主动约被告一起到原告处上门协调。对我们的登门来访,原告法定代表人是又惊又喜,一改起诉时要把官司打到底的态度。僵持多日的原、被告终于有机会平心静气地坐在一起共同商量纠纷的解决方案。首先,我们向原告进行了充分的告之,让其明晰其行为的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然后,又从有利于生产、节省诉讼成本、再到创建和谐社会等多角度做说服、疏导工作。最终在被告纠正了执法中的瑕疵后,原告当场提交了撤诉申请,并同意交纳因拖欠水费而导致的罚款。

    三、庭后约谈背靠背协调

    对于案情复杂经过庭审质证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实违法应予撤销的案件,庭审后法官要主动背靠背协调,并将工作的重点放在被告一方。因为有时是新法律法规刚实施,行政机关在对法条的理解上就有偏差。这时法官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进行充分的判前释法,以达到说服被告主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自愿撤诉的效果。如: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一案中,庭审后法官主动约谈行政机关,以交换意见的方式,指出在程序上未经社区戒毒直接以吸毒严重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违法性。而被告坚持以《戒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为依据,认为自己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针对法条理解上的分歧,法官首先耐心的运用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的方法帮助被告剖析立法本意和法条的内在逻辑关系。然后,建议被告请示上级行政机关。最后,法官还与被告一同在网上咨询禁毒法的专家。经一次次的沟通,被告终于认清了程序违法的严重性,接受了法官主动撤销强制隔离决定的建议。法官又单独约来了原告代理人及其家属,从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以及原告的身体状况、人身安全方面做协调疏导工作,最终原告代理人及家属同意撤诉,放弃行政赔偿,不上诉上访,并承诺强制隔离解除后原告不会危及自身及他人的安全,保证原告的后续戒毒治疗。

    四、判后答疑做协调

    针对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判决后法官可以以座谈形式邀请政协、人大参与法官与当事人间的判后答疑会。答疑会上,法官要针对当事人对判决的不解之处进行全面、透彻的解析,充公阐述撤销的理由和根据,让当事人输得清楚,败得明白。如我们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某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崔某颁发林权证一案时,由于被告登记管理混乱,直至庭审结束,被告也未提供一份证据,我们依法撤销了被告向第三人颁发了十余年的林权证,第三人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求上诉。庭审后,我们及时召开了由被告、第三人参加的答疑会,并邀请来人大代表、信访部的工作人员共同参与。答疑会上法官不但详细的说明审理思路,判决理由,还对第三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救济自己的林权进行了充分告之,同时又以书面形式向被告送达了司法建议指导其对辖区的林地进行彻查,补办相应的林权档案。会后,被告、第三人均表示服判息诉。

    综上,在行政诉讼中,协调好“官民”纠纷,既节约了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同时也实现了个案的公平正义,确保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但行政协调在实践中运用,至今还存在制度上的不足。所以笔者建议,在将来修改行政诉讼法时,把协调或者调解作为一种正式制度加以确定,丰富行政审判的审理方式。

责任编辑:王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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