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中存在的弊端及对策
李广平 杨 松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依附于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解决的是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赔偿问题,是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所提起的诉讼。它本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但立法上出于诉讼经济的考虑,而将其与刑事之诉一并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问题,一直是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点,也是刑事法官顷注时间和精力最多的案件。 特别是近年来,由刑事案件引发的附带民事诉讼呈逐年上升之势,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案件呈现出多发性。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大幅度上升加重了刑事司法审判的工作量,影响了刑事审判的工作效率。因此,利用诉讼调解解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公正审判,促进社会和谐,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不是单纯的解决民事纠纷,不能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私权,必须要考虑公权与私权的平衡。根据多年的刑事审判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中还存在诸多弊端: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只能依存于刑事诉讼活动,受刑事诉讼活动的制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原则上应与刑事诉讼一并进行,但如果调解成立,可对调解成立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部分另行单独制作调解书。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在刑事案件审判后,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但从审判实践看,分开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真正能调解结案的,为数极少。因此,作为个别情况,分开审理并不影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依附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始终围绕刑事诉讼这一主线,着眼于刑事诉讼问题的解决来进行,而不能本末倒置,偏离重心,采用纯民事诉讼的调解方法,追求不切实际甚至难以达到的调解结案效果。
二、刑事诉讼审理期限较短,特别是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调解时间难以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随时开庭,从收案到结案审理期限仅为20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由于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短促,附带民事被告的举证期限、调解时间、被告人赔偿的准备时间难以保障。较短的诉讼期限,要求审判人员不断提高附带民事案件的结案效率,而附带民事调解往往会牵扯过多的时间与精力,所以容易产生“重判轻调”的心态。同时缺乏及时变更调解方法的时间基础和条件基础,调解层次也相对单薄,特别是在目前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刑事法官的审判精力大多倾向于刑事审判,对一次调解不成的,法官鉴于审限内的利益取舍,不得已会放弃做进一步调解的努力,这显然不利于刑事司法调解工作的进一步推进。
三、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预期过高,导致调解成功率受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民事赔偿对具体量刑的影响不明确,如果被告人对受害人进行了适当赔偿,对被告人的量刑应撑握在何重程度没有明确规定。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主导下,相当一部分被告人都希望能够通过民事方面的赔偿来获得刑事责任方面的从“宽”处罚,这种心态直接反映为被告人过分地“讨好”被害人及其家属,导致部分被害方“以私权控制公权”的欲望极度膨胀,因而在附带民事调解过程中“漫天要价”。一旦其要求不能被完全满足,便以“不接受调解”为“要挟”;另一方面,被告人付出的经济赔偿越高,其对从宽处罚的期望越高。特别是部分不具备法定减轻条件的重伤案件的被告人往往希望能得到减轻处罚,或请求判处缓刑。但就目前而言,民事赔偿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只是一个酌定情节。另外,相当一部分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案件的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民事赔偿部分的履行与否往往取决于其亲属的配合程度。而就目前的司法实践看,被告人特别是其家人在赔偿额较大、刑事量刑从轻幅度有限及被告人本人财力不足的情况下,达成赔偿协议的难度较大。
相关对策:
一、从立法上规范和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保障在押人犯案件的调解和赔偿准备时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一定的调解期限,或将调解的时间在审限中扣除,或适当延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以解决调解时间不足问题。一方面,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在阅卷的同时,应及时掌握被告人的亲属关系,适时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友进行庭前协商,宣讲法律,讲明道理,营造调解契机,以保障审限的有限把握。另一方面,如果被告方有赔偿意向,但时间可能在刑事审判审限届满后才可兑现的,应根据法定程序做好对案件延长审限的审批手续,保障足够的时间促成调解。
二、准确把握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人量刑幅度。将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作为从轻量刑的法定情节,结合法定刑和被告人赔偿数额比例综合考虑规定一定的轻重比例度,便于司法实践的规范和操作。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所以,对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成功后,应该视被告人对调解协议内容实际履行作为对被告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不能因为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就一律作出同样的从轻处罚。刑罚可以通过调解而减轻,但最高减刑幅度应有所限制,且应该以法律来明确限定。防止无限制的交易损害刑法的威严性和刑罚的威慑力,使任何犯罪行为都能够受到合理的惩罚,避免使有钱人逃脱刑罚的制裁。引导当事人正确看待民事赔偿和量刑之间关系,正确理解“宽”、“严”的内涵;而对受害人的抚慰不是单纯的金钱补偿,也不是单纯的处罚犯罪行为人,而是要在两者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
三、让调解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彰显人性化。附带民事诉讼附属于刑事程序,但有其自身独立的价值和特点。且其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比普通民事案件更为激化,更需要通过调解而非简单的判决来抚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与矛盾。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应注意摆正位置,保持中立姿态,注重调解策略,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耐心做听众,让双方的情绪得到宣泄。对他们的诉讼主张和理由给予同等程度的关注,不能机械执法,孤立办案,必须做到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与化解矛盾纠纷并重,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被害人及时获得物质上的补偿,减轻因犯罪行为带来的伤痛;有利于对罪犯的改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告人处罚,使其早日回归社会;认真细致做好刑事附带民事的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既不放纵犯罪,又使被害人及时得到应有合理的经济补偿,努力化解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矛盾对立情绪,实现办案的法律公正效果与当事人满意的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