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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中当心上当受骗

  发布时间:2016-04-28 08:43:52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借贷交往的不断增加,人们之间或多或少地存在有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能证明这种关系成立的,最直接、最常见的证据便是借条。近年来,一些不法之徒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见利忘义,挖空心思在借条及其形成过程中做手脚、设圈套,而且花样不断翻新,手法更是五花八门,具有狡诈性,严重危害了社会安定及经济的健康发展。笔者采集几个案例,让读者从中得到启示。

   是己借款,非己写条。案例:夏某向杨某借款15,000.00元,在履行借款手续时,夏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欠条,离开现场不久,夏返回将借条交给杨某,杨见欠条数额无误,便将15,000.00元交给了夏某。后杨向夏索要欠款时,夏某一反常态,不认帐欠款15,000.00元。杨遂即法院起诉。法院委托有关机关鉴定借条笔迹,结论为:签名不是夏某的笔迹。后经公安机关侦察,夏某承认了事实真相,借条是其借故离开后,找别人依照自己的笔迹书写的,以蒙骗杨某进行赖帐。

   狼狈为奸,两用借条。案例:吕某向王某借款16,000.00元,吕还款时,王称借条已经丢失,出具收条给了吕。后胡某持王某提供的借条起诉,要求吕某偿还借款16,000.00元。吕从未向用借过款,胡为何有吕的借条呢?经审查得知,胡某与王某系“把兄弟”,两人心术不正,早有诈骗他人钱财的意图。王发现吕出具的借条上没有写上出借人的姓名,认为有机可乘,便心生歹念,将借条给胡,由胡向法院起诉,欲发不义之财,其结果是被法院以出具假据判罚人民币2,000.00元,“赔了夫人又折兵”。

   早有预谋,自书借条。案例:冯某向谢某借款8000.00元 ,谢却自己将借条内容写好交由冯签名。冯看借款金额无误,且有大小写,便不加思索地签了名。后谢某起诉冯某借款18,000.00元,证据就是冯签字的借条。为何8,000.00元一下子变成18,000.00元了呢?原来,谢某自己书写借条有企图,他在借款金额大写前预留了适当位置,冯签过字后,谢便在大写前加了“壹万”,在小写前加了“1”,借条便成了18,000.00元了,做的天衣无缝,不容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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