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周某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孩,为再生一个儿子,便于2008年6月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私下约定,待第二个孩子出生后复婚。离婚后,王仍与周共同生活。2010年8月,第二个女孩出生,因未完成传宗接代的任务,王某心中不悦,夫妻间出现了矛盾,但在亲友的劝说下,周还是在2012年3月复婚。复婚后,双方关系出现恶化,均感到无法共同生活下去,遂决定离婚,但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对王某在假离婚期间按法定继承所取得的近4万元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了争执。周认为,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王以婚姻关系中断为由反对。由此,出现了假离婚期间出现的单方收入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纠纷。
婚姻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如实的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证件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从该案例中的情况看,王某与周某离婚显然是通过隐瞒假报达到的。那么,他们所取得的离婚证属于无效证件,应当撤销。被撤销的离婚登记,自始无效,也就是说,王与周的婚姻关系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并未因为假离婚而中断。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王某在假离婚期间按法定继承所得4万元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可由王与周双方协商处理。若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只能在提起离婚诉讼中,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进行依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