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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代替父亲签订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6-05-04 14:33:14


   2011年4月6日,原告杨某村委会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该村鱼塘,村民齐某于当日交了3,000.00元的承包押金参加了公开竞标,并以每年6,000.00元承包费中标,承包期为10年。双方在签订合同书时,齐某没有到场,其儿子带着齐某的私章在合同书上签了字,约定次年4月10日交上年承包费。2012年4月,齐某因经营不善,提出签合同是儿子所为,合同没有法律效力,推交承包费。某村委会起诉要求齐某继续履行合同,并上交第一年的承包费6,000.00元。法院判决该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支持了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签订合同,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但是,如果无权代理的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享有代理权的情况,而且相对人在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则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具有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这称之为表见代理制度。相对人可依据此制度认为合同有效。齐某亲自参加了竞标,签订合同时其已成年的儿子用其私章签订了合同,虽然其子没有公示授权委托书,村委会完全有理由相信其子代理权的合法有效性,故齐某应依法履行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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