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机构设置 庭审直播录播 预决算公开

 

民间借贷要谨慎

  发布时间:2016-05-04 14:36:24


   近日,富裕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张某人民币7.5万元。2009年12月,某小企业负责人李某为生产经营需要购置设备,因资金不足便以25%的年息向熟人离休老干部张某借款数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期限为一年。一年后,还款期限已到,李某提出因企业的产品质量低、销路差等原因,要求延长借款时间。张某碍于情面,只好答应对方要求。谁料,这一拖竟然拖了5年。在此期间,张某多次催要借款,李某总是以市场经营状况不景气为由长期拖欠。张某在万般无奈之时,才想起用法律武器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幸好,张某已在2014年让债务人李某重新立下了借据,否则,过了诉讼时效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私人之间用于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的民间借贷纠纷也逐渐增多。为了避免和减少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在出借资金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要摸清对方的偿还能力。了解其信用情况,对那些不守信用、缺乏还款能力者,不能轻易将钱借出去,否则,即使是打赢了官司也要不回欠款。

   二、要注意保留证据。民间借贷大部分发生在亲戚、同学、同事及邻里和熟人之间,因彼此信任又碍于情面,有相当一部分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字据或签订借款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债权人误以为,只要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法院就会调查清楚的。殊不知,一旦产生纠纷打起官司来,一切只能凭证据,离开了证据,借款事实就无法认定,债权也就无法得到保护。

   三、要约定合法利息。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一是借贷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是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的,不予保护;三是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四、要采取担保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找个担保无疑会给债权人收回借款增加了一道保险,即使借款人不能偿还,还可以向担保人求偿。

   五、要掌握诉讼时效。在民间借贷中,很多人并没有对诉讼时效给予应有的重视。一些不法之徒正好钻了法律空子,采取赖帐、拖欠、回避等方式,以逃避债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也就是说,还款最后期限后的两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债权人必须向借款人索要借款,否则,两年过后,法律对债权人的债权不予保护。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