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前,富裕法院只有三庭二室,即刑庭、民庭、经济庭、接待室、办公室,外加一个富南人民法庭。全院不过三十人。如今,院内共有十个庭(局、科、室),院外还有三个派出人民法庭,人员也翻了一番。当时,法院还未有独立的办公场所,而是与公安局合用一座办公楼,办案设施简陋,法官们通常是步行,好一点的是骑自行车出去搞调查,核实案情。全院仅有一辆吉普车。今天,现代化的办公大楼跋地而起,二个法庭办公楼也已进入筹备阶段,全院已有九辆汽车、微机设备二十五台套。
当时审判方式改革刚刚凸显苗头。民事、经济案件采取的是案件一进门,法官便包揽了全部取证工作,刑事案件则是“纠问式”的审判方式。一九八八年,审判方式改革开始起步,在审理民事和经济案件时,首次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将举证责任从法官一方转移到当事人一方。一九九三年,进一步深化完善了此项改革,强调“坚持公开审判,强化庭审功能,落实合议庭职责”。一九九六年实行“立、审、执分开”。一九九七年强调“一步到庭”,注重当庭宣判率。刑事审判方式特别明确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民事、经济案件庭审由“调查式”向“辩论式”转变,刑事案件庭审由“纠问式”向“对抗式”转变。二000年至今,先后实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负责制,推行立案、审判、执行环节的流程化管理,并尝试证据庭前交换制度。遵循民事、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保障程序公正,扩大了简易案件的适用范围,提高了诉讼效率。改革和规范了裁判文书,注重对证据的分析和适用法律的阐述。全面推行法官穿法袍、用法槌制度,规范了法官庭审中的言行举止。
各类案件都有了较为明显的变化。刑事案件在数量上、犯罪人数增加不明显,但新型案件增加较为明显。民事案件由原来的三百余件,逐年增至如今的一千四百余件,案件类型也明显增多。经济案件从贯彻《经济合同法》为主,到一九九九年全面适用《合同法》,案件数量每年基本上在一百件上下浮动,起伏不大。至二00二年,经济案件与民事案件合一,统称为民(商)案件。行政案件从一九九二年开始受案,前八年每年平均约有五十三件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每年约有三十二件,近六年每年约有六件行政诉讼案件,非诉执行案件每年约有二百八十件,诉讼案件呈明显下降趋势,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却呈明显上升趋势。执行工作方式也有了较大的改变,在原来的执行庭的基础上成立了执行局,并由分散执行变成统一由执行局执行,二00五年与一九八六年相比,执结案件数和执结标的分别约为十一倍和八倍。
先后有七人荣任富裕法院院长,有十一人荣任副院长,院长由原来的一正二副,到今天的一正三副。人员素质也有显著的提高,由原来最高学历为中专学历,普遍为高中学历,到今天的研究生学历,以及近百分之九十人员具有大学以上学历。
富裕法院二十年的变革,是我国经济发展突飞猛进的绝好写照,也是全社会改革开放的缩影。它折射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进程,同时,预示了全国法院逐步与世界接轨的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