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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

  发布时间:2016-05-26 09:26:18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判工作方针。加强调解工作,是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必然要求;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优势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首要工作任务。

富裕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特点,在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这一方针,紧紧围绕促进社会和谐的工作大局,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和提高审判效率的一项重要工作提上了日程,不仅仅将调解工作局限于开庭审判中,而是将调解贯穿于庭前、庭后审判全过程。审判人员围绕受害人、被告人及其家属进行的调解工作,将一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消化在提起诉讼之前,使得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不仅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而且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被告人提供了一次悔过的机会,化解了社会矛盾,减少了执行环节的麻烦和缠诉、上访案件的发生,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稳定。

刑事被害人是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直接对象。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我们良好的社会关系,更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创伤。如果我们仅机械地用刑罚的手段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判几年徒刑了之,而忽视对被害人切身利益的保护,那么因为被害人的切身利益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就有可能引起被害人不满而出现闹访、缠访的现象,从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这种做法既没有完全体现刑罚的功能,也没有处理好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的关系,只是官了而民未了,也就无从体现“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因此,我庭办理刑附民案件时,尽最大努力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兼用刑罚的手段,最大限度地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既案结事了,又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首先,尽量保护被害人的切身利益和诉求。以被害人为中心,落实“调解优先”的原则,千方百计地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使被害人的生产、生活不因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而陷入困境。同时,守护好法律底线。在努力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的同时,对被告人的量刑准确把握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当宽则宽,该严则严,严格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既要防止出现以钱买刑的现象,也不能迁就个别被害人的无理、过分要求。

面对不断涌现的新型案件,该院不断创新调解办法,确保高质效的调解。一是将刑事被害人事后救济变为事前救助。设立了刑事受害人救助基金,形成一套完备的救助工作机制,为无财产执行案件调解提供条件。二是将肇事车辆交强险保险费转作刑附民调解赔偿款,既保证了被害人得到赔偿,又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同时让保险公司承担起直接赔偿的责任。三是适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针对事实清楚,双方分歧不大,却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及时采取诉前、诉讼保全措施,消除当事人的侥幸心理,主动接受调解。四是探索轻微刑事案件非犯罪处理方式。针对因民间纠纷引发、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伤害案件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害怕受刑事追究的心理,积极促成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黄金机遇期,又是社会矛盾高发期。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越来越繁重。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我们必须深刻认识调解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把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提到重要位置。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能够实现化解纠纷与保护权利的有机统一;调解是高效率审判,既能满足当事人解决纠纷的要求,又能满足当事人追求公正的要求,既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解决当事人诉讼的问题,又可以节省大量的司法资源,缓解巨大的审判压力;调解能力是高水平的司法能力,全面理解和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必须紧紧围绕案结事了这个目标。

调解优先,就是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用调解的方式处理。不论是调解还是判决,都必须立足于有效化解纠纷矛盾,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司法实践中,要科学把握适用调解或者判决方式处理案件的基础和条件。对于有调解可能的,要认真进行调解;对于根本没有调解可能的,要及时判决。要紧紧围绕“案结事了”这个目标,尽可能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努力实现调解结案和服判息诉率的“两个上升”,实现涉诉信访率和强制执行率的“两个下降”。探索出一条“息诉多、效果好”的良性循环,要积极推动诉讼与非诉法规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努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调解制度。

在今后的审判过程中,我们将着力构建“调解优先、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思路,不断提高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切实贯彻自愿、合法的原则,正确处理赔偿和量刑的关系。高度重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和解工作,继续加强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机制,增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的生机和活力,建立健全多元化调解机制,不断提升我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水平和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减少新的矛盾发生,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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