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步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诉讼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经成为社会文明发展进步程度的新标志。但伴随进步的阶梯也出现一些不和谐的音符,一些人借助诉讼这一合法的外在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他人利益,通过滥用诉权、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谋取非法利益的现象也随之剧增,这些不仅侵害了相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极大地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这其中跨地区恶意诉讼犹为严重,我国法律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但实务中,有个别当事人在一地法院经一审、二审、再审后,又变换案由,钻法律的空子,到异地重新起诉,更有甚者拿着异地法院的裁判,回当地作为证据使用。这种作法,势必导致诉讼的混乱,不仅争议没办法解决,多份不同的判决,也成为了“审判笑话”。如何界定和防范当事人恶意诉讼,促进民事审判工作健康发展,已成为当前司法领域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恶意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恶意诉讼在学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不是基于自认的正当理由和良善的目的参与诉讼,明知自己缺乏合法的诉讼理由,期望通过诉讼或者诉讼中的具体行为使他人处于不利司法境地的行为。它既包括串通型与欺诈型的两种虚假诉讼,也包括诉讼权利的滥用。狭义上的恶意诉讼仅指诉讼权利的滥用。本文所讨论的恶意诉讼是指狭义上的恶意诉讼,即诉讼权利的滥用,是当事人在缺乏实体权利的基础上,利用法律所赋予的程序性权利损害他人利益或者加重他人负担,从而使己方减轻责任或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滥用诉讼权利(简称滥用诉权)是指对起诉权、其他诉讼权利的滥用,主要表现形式有:随意起诉,一事多诉;随意进行财产和证据保全申请(诉前与诉中);制造延期审理事由;多次异议、不合理多次申请鉴定、调查、调取证据,造成审限延长;隐瞒证据的提交,人为造成新证据的提交,成就不断重审与再审的事由;无限制的申请诉前临时措施(指商标和专利)等。恶意诉讼不同于虚假诉讼,它既没有伪造证据、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没有正当理由行使诉讼权利,并且给相对方增加了不合理负担。
二、恶意诉讼的防治
对滥用诉讼权利恶意提起诉讼或者滥用诉讼权利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在法律没有明确限制的时候,对于滥用诉权型虚假诉讼的防治问题,还是应该着重于个案,强调法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裁量当事人的诉权行使。比如,对财产保全申请的,要求申请人提供充足担保,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完全以诉讼标的为准,要充分考虑合同标的、实际履行情况和直接损失,防止保全过度,损害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对异议申请的,要加快异议审查决定进程;对重复鉴定的,严格依据规定决定是否同意鉴定,同意的,对鉴定机构要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商标、专利诉前临时措施申请,严格掌握启动条件,必要时采用技术对比才予以裁定,要求提供担保时,除了考虑到被申请人的收入和合理费用外,还要考虑申请人恶意行为导致被申请人的损失和支出;另外,对滥用诉权型虚假诉讼要加快审理周期,允许受害人依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主张侵权责任赔偿。最为关键的是在于法官如何严格依照规定。
有权利的存在,就有权利被滥用的可能。建立防范恶意诉讼的主要意义在于:以平衡现代社会两种重要而又对立的社会价值为目标,即保护个人不为不合法的诉讼所困扰的价值和鼓励从法律的实施中获得帮助的价值。诉讼权利的滥用是对法律赋予权利的滥用,是当事人对规则一种充分利用。因为该规则是由高层次立法机构创制的,作为司法机关,亦是只能在规则的范围内进行节制,更不能自行增加权利行使的负担,诉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依法保护诉权的行使是人民法院最重要的一项职责。一般情况下,对诉权滥用的防治不要轻易依赖于对起诉权的限制,法院的不告不理原则和中立品性,要求法院对于诉至面前的案件不能在立案阶段过高抬高门槛,况且对于尚未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案件,法院也无能力进行过早判断,出于审慎的考虑,可以允许一定的滥用起诉权嫌疑的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但绝不能允许一件合理行使起诉权的案件因防治起诉权滥用的原因而无法获得司法实质裁判。所以也不能将恶意诉讼界定得过宽,防止不当抑制当事人的诉讼积极性,致使其在寻求诉救济时缩手缩脚。
三、结语
滥用诉讼权利而进行恶意诉讼,对于相对方的当事人而言,不仅是程序权益的受损,使其不堪其扰,而很多时候,同样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妨害了其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如仅依据诉讼标的而进行的财产保全。所以,在不轻易限制当事人起诉权的同时,对其诉讼中的程序性权利,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预防其诉权滥用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这就要就法官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充分行使法官自由裁量过程中的审判特权,防止通过恶意诉讼实现非法目的。对于虚假诉讼,在对虚假诉讼易于出现的诉讼领域和案件类型化的基础上,在民事立案、审理各个环节阻碍虚假诉讼的程序顺利进行。同时要大力借助刑事惩罚之利剑,及时制裁和吓阻期待通过虚假诉讼行为实现非法目的的行为人。
富裕县法院 陈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