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参与行政活动让审判回归司法属性 发布时间:2016-08-31 10:06:04
11月20日,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议》。《决议》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要求法院派员参与具体行政管理活动,导致审判机关不当参与行政执法活动的,必须禁止。(11月23日《人民法院报》)
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是通过公正审判,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此均有明确规定,理应毫无悬念。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被行政机关要求参与行政执法、甚至招商引资等具体行政活动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但悖离了法院本身的审判职责,而且也因法院参与具体行政活动给人以审判权不能独立而附庸于行政权的误导,以致司法公信大打折扣。在法院屡被要求参与具体行政管理活动的背景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决议,禁止行政机关要求法院参与具体行政管理活动,绝不是可有可无的多此一举,实乃司法本质属性的必然要求。
法院屡被要求参与具体行政管理活动,凸显了审判权尚未真正独立行驶的尴尬现实。尽管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个人、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干涉。但在现实中,由于法院的人财物均不同程度地受制于地方行政机关,法院因有此顾虑而不得不违心地听命于行政机关,参加与审判职责本不相干的具体行政管理活动。而这种恶性循环,又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行政机关要求法院参与具体行政管理活动的任性。虽然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依法让审判权独立的司法改革顶层设计,目前各级法院也开始对此进行改革试点,但长期形成的要求法院参与具体行政管理活动的惯性仍未得到根本改观,对这一有违司法本质属性的顽疾予以全面禁止,现实意义重大。
审判权是最为重要的司法权,是以维护法的价值的终局性权力,与行政权属于不同性质的权力,其本质属性是其特有的中立性。只有中立的本质属性得到充分保障,审判权才能真正彰显其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而审判权中立本质属性的真正彰显,决定了其必须独立于行政权。同时,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分离,也是现代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之一。如果审判权不能独立于行政权,甚至与行政权混为一谈,那么,司法必然会遭受到行政权的不当干扰,并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让司法权沦为行政权的附庸。近年来诸多行政权不当干预司法即是明证。尤其是在当前以审判权独立行使为核心的司法改革大背景下,更需要从外部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专心经营自身“一亩三分地”创造良好条件,禁止行政机关要求法院参与具体行政管理活动,也就成了必然的路径选择之一。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法院不参与具体行政管理活动,既是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应然要求,更是审判权回归司法本质属性的必然抉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禁止行使审判权的法院不参与具体行政管理活动,无疑是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有效路径选项之一。当前,以此为核心的司法改革正如火如荼地深入推进,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决议,禁止行政机关要求法院参与具体行政管理活动,无疑为法院专司审判职责,让审判权回归司法本质属性创造了良好外部条件。相信随着深化司法改革的全面推进,法院参与具体行政管理活动的不良现象必将成为历史,审判权的司法本质属性必将得到充分阐释,公平正义的全面实现亦将有更坚实的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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