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车辆管理,实行车辆统一管理、调度,切实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经费的支出,规范车辆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车辆的使用
1,本院院直机关所有车辆及聘用的驾驶员统一由办公室管理和调度;法庭的车辆由法庭管理,同时要依照本院车辆管理;
2,各庭室局到县城以外用公务车,必须提前一天向办公室申请登记,写明目的地、事由、路线,请车时应填写用车审批表,经办公室和车队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一车多用”以便其他庭室共同使用;驾驶员凭办公室的出车单方可出车;
3、派出车辆必须按派车用途、路线和时间使用,改变用途、路线和延长使用情况等情况,由用车人及时通报办公室,并报院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
4、未经院领导同意,各庭室局不得擅自调度车辆,否则视为公车私用。
5、严禁公车私用或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被有关部门通报,造成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对于聘用人员,予以辞退。
(二)、车辆管理
1、驾驶员出车前必须在出车记录上注明去向等相关内容,凡未注明去向的,按院里规定,视为其旷工;
2、车辆用油统一由办公室管理,一卡支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院长批准方可加油;
3、所有警用车辆每天下班必须停放在院直机关,特殊情况,不能回到院直机关的车辆,必须报主管院长或院长批准。
4、未按规定收车的,发生意外,由用车部门承担一切责任;
5、凡是请车人不按规定和行程路线行车的,驾驶员有权返程;
6、因公出车发生事故,根据以责任论处的原则,赔偿经济损失1-3%(最高不超过5000元),即负次要责任赔偿损失费的1%,负主要责任赔偿损失费的2%,负全部责任的3%。年终酌情扣发廉政保证金(或奖金),是聘用人员负主要责任的予以辞退;
7、车辆过路费在返车后第二日登记,过路费及时交办公室登记,否则,没有登记的不予报销。
8、保持车辆的清洁,院领导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视情况予以处理。
(三)、车辆维修、保养
1、车辆出现故障后,驾驶人员或法庭负责人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维修费超过500元的,由主管院长批准,超过1000元的报请院长审批;维修费用由办公室财务人员统一结算;
2、驾驶员未经领导批准,擅自修车的,费用自付;
3、车辆长途行驶发生故障,必须向院长报告;
4、车辆实行保养制度,按照车辆行驶的公里数等车辆保养的基本指标要求,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从而提高车辆的使用性能和安全系数,辆保养由车队负责。
(四)、驾驶人员管理
1、驾驶员必须学习交通法规,遵章行驶,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禁带病疲劳驾车,严禁酒后开车,严禁将车辆交给他人代开;严禁非本院工作人员以外人员乘坐警务用车;
2、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和车辆整洁;
3、驾驶人员严格遵守机关纪律,没有出车任务,由办公室安排具体工作;
4、驾驶人员不得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事故,必须向院领导报告;不得隐瞒事故不报;
5、为了保证驾驶员能安全行车,凡因公出车至当晚12点以后的,可在次日上午休息半天,如要次日凌晨5点以后休息的,可在次日休息全天。
本规定从2013年6月1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