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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老赖又有新招!黑龙江法院执行车辆强制管理案为执行人讨回欠款 实属首例

发布时间:2017-08-24 15:26:58


近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例强制管理裁定和强制管理义务告知书,对被执行人名下一辆无益拍卖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进行强制管理,用收益偿还执行案款。这是黑龙江省首例对被执行财产车辆实施强制管理的案件。

借款拒不还债败诉成老赖



      据了解,被执行人王某与申请执行人苏某原系朋友关系。因做生意急需用钱,王某于2014年9月向苏某借款6万元。收到现金后,王某为苏某出具了借条,内容为借款金额6万元,期限1个月,若到期不还,按借款金额20%支付违约金。

1个月后,王某没有还款。虽经苏某多次催要,王某仍拒不偿还。无奈之下,苏某于2015年9月诉至大庆高新区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支付违约金1.2万元。诉讼过程中,苏某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车辆进行保全,法院当即查封涉案车辆。


大庆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借条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王某应当履行偿还义务。据此,判决王某偿还苏某借款本金6万元,支付违约金1.2万元。

财产一波三折无益难拍卖

裁判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某与法官玩起了“躲猫猫”。经网络查控,法官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原查封的车辆还有抵押贷款,遂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经法院审查,当前,被执行人王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被扣押的车辆。然而,该车在查封前已办理抵押手续,其尚欠银行贷款45万元,因此该车属无益拍卖情形,无法进入拍卖等处置程序,也就无法将车辆变现清偿债务。

处置拓宽强制管理清债渠道

大庆高新区法院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在征得其同意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在执行中首次推行强制管理措施,作出强制管理裁定,指定申请人苏某为车辆管理人,禁止被执行人处分涉案车辆及强制管理所取得的收益,开辟债权实现新模式。


拿到强制管理裁定后,作为车辆管理人,苏某立即对涉案车辆进行维修和违章处理,经多方沟通,与大庆一租赁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确定了年度租金及租赁期限。


目前,已收取第一年租金4.2万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部作为案件执行款交到申请执行人苏某手中。苏某拿到钱后,为法院推出的强制管理措施点赞。


据悉,为确保“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目标实现,高新区法院不断创新执行方式和手段,穷尽包括拘留、罚款、信用惩戒等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想方设法查找被执行人,千方百计查控被执行财产,并深挖、拓宽和突破被执行财产变现方式,积极推行强制管理执行新举措,通过收取收益达到清偿债务的目的,确保申请执行人胜诉权得以最大程度地兑现。

责任编辑:于晓雪    

文章出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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