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裕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立案工作,始终坚持“立案工作无小事,维护稳定大作为”的指导思想,主动整合社会各方资源,从源头上把好立案关,积极融入多元纠纷解决工作机制,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诉前、化解在立案阶段,走出了一条立体式化解纠纷矛盾、服务群众的新路子,树立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良好形象。2012年受理民事案件1320件、商事案件99件、行政诉讼案件5件、民事再审案件6件、执行案件635件、受理督促程序案件58件、办理民事立案调解39件、诉前财产保全21件、三裁案件1件,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主要做法是:
一、以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出发点,推行便民利民措施。一是畅通诉讼渠道,方便快捷立案。开设导诉窗口,引导当事人正确诉讼,解答诉讼咨询,告知诉讼风险,对来访群众的合理要求尽力提供便利。为当事人提供一个整洁、舒适、方便的诉讼环境,热情接待来访群众,以笑脸相迎,热忱立案,暖心话相劝,一声再见相送。真正做到导诉服务、立案审查、查询咨询和答疑、诉讼费收取、材料收转、接待接访等一站式服务。二是开展全方位、多渠道立案服务。在立案大厅设置专职导诉窗口,设立接待室和立案导诉员,在基层法庭,实行电话预约立案,节假日立案。注重诉前调解工作,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由立案法官向当事人明法析理、做好说服、疏导工作,力争使当事人在立案前息诉,有效节省了法院诉讼资源。三是健全完善和公开各项立案规章制度。由专人在接待室接待,将受案范围、案件受理条件、诉讼费收费标准、审理与执行工作流程、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各类案件诉讼指南、立案人员姓名及办公时间面向社会进行公开,真正做到公开透明,积极发挥立案窗口的示范作用。
二、以解决矛盾纠纷为出发点,创新立案审查工作新思路。富裕法院在严格立案审查标准,提高立案效率,保证立案质量的基础上,以有利于审理、有利于执行、有利于化解矛盾为出发点,不断寻求最佳工作方法。一是按照“边立案、边审查、边化解”的工作模式,对双方协议先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或不宜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纠纷,注重立案前指导,引导双方先将纠纷提交至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化解;对涉及重点工程建设或双方情绪对立严重、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实行就地讲法、现场调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例如,富裕县国土资源局张某自2011年始,张某到本院以富裕县人民政府不兑现招商引资项目奖金为由,请求到我院予以立案,其本人称,2009年由他引荐,韩国科菲特株式会社到我县投资,在富裕工业园区成立科菲特饲料(齐齐哈尔)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根据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齐政发[2006]35号,中共富裕县委办公室,富办发[2010]18号文件的规定,本人应享有40余万元的招商引资项目的奖金,但富裕县人民政府至今未兑现,故请求法院立案。经本院审查核实,科菲特饲料(齐齐哈尔)有限责任公司到富裕县建厂,前期虽有张某联系此事,但并未成行,后经富 裕县人民政府领导与韩国科菲特株式会社沟通联系,上述企业方到富裕落户,对此有富裕县招商引资局的文件及韩国科菲特株式会社的相关说明均不认可张某为招商引荐人。因此,本院认为张某不是科菲特饲料(齐齐哈尔)有限责任公司的招商引资引荐人,不具备请求招商项目奖金的引荐人的主体资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不予立案。但张某一直进京、到省上访,对此我院高度重视,院主管领导亲自带领立案庭到市中院汇报,院长亲自与县政府沟通,讲明事实情况,最后由政府出面与张某达成协议,此事得到圆满解决。二是加强涉诉信访风险评估工作。对涉及土地、拆迁、农民工等特殊案件类型或具有涉诉信访隐患的矛盾纠纷,及时由立案法官向主管院长汇报。对可能影响辖区社会稳定的纠纷,主管院长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纠纷化解和维稳方案,实现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防范涉诉信访案件发生。例如,近三年来,富裕县城内因棚户区改造使得大面积的民房动迁,引发了拆迁回迁等一系列纠纷,为此到法院要求诉讼的较多,对此我院高度重视,抽调专人研究拆迁回迁等问题,并积极与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沟通,三年来化解了上述纠纷约60余起,均未到法院诉讼而得到解决。三是对于起诉村集体和其他机关事业单位欠款的案件,在立案时审慎把关。此类案件立案容易,执行难,一旦进入审判执行程序,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为此,立案前,法官做了大量诉前调解工作,敦促村集体与机关事业单位,拿出诚意,做出还款计划,取得原告的理解与信任,达成一致,诉讼外和解。
三、以有利于受损害方的利益为出发点,延伸诉前保全工作。
合法有效的诉前保全措施,是实现合法权益的基本途径。在审判工作中,由于被告的财产已经被保全,其迫于诉讼压力,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提高了案件调撤率,使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同时,诉前保全措施也是配合执行工作、缓解执行压力的内有需求。富裕法院在诉前保全工作中,充分认识到了有效保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诉前保全工作上,提前介入,及时提醒和释明,不仅提高了民事工作的调撤率,也有力地促进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率的提高。一是对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立案法官在案件一进门,便到交警部门沟通协调,对肇事车辆情况进行了解,对受害方家属进行诉前指导,提醒他们及时准备相关材料,保全肇事车辆,以便将来诉讼和执行。例如,2011年5月14日在富裕县富路镇境内发生一起轿车与大货车相撞,造成轿车驾驶员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富裕县交警大队处理货车一方负主要责任,货车主为明水县一个体运输户,交警部门调解民事赔偿部分未达成协议。受害方来到法院后,立案法官即时与交警队沟通,并提醒死者家属到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院接到申请后,马上对肇事车辆进行了诉前查封,保证此案在我院业务庭调解民事赔偿的圆满解决。二是对于交通肇事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方面及时与受害方家属释明,及时保全肇事车辆,同时,及时与检察院沟通,使案件在规定的时间内起诉到法院,有力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富裕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率连续多年达90%左右,与诉前保全及时有效是分不开的。
富裕法院在上级院的指导下,虽然在立案工作上做出点滴成绩,但与各兄弟法院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和不足。今后,富裕法院在立案工作上,将继续探索新思路、新方法,进一步提高立案工作的效率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