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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下车开门撞死人构成交通肇事罪

  发布时间:2012-07-11 11:18:11


                              乘客下车开门撞死人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情:

乘客张某乘坐司机张锦江驾驶的小型客车,在富裕县某小区门前停车后,张某打开左后车门时,与同方向骑行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李某相撞,李某被当场撞伤,张某等人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李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的死因为颅脑损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富裕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富裕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一是本案的案发地点位于住宅小区的大门口,处在主干道路的边缘位置;二是本案的肇事人并非车辆的驾驶人,而是搭乘车辆的乘客;三是本案案发时,车辆处于停止状态,而非行驶状态。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如下:一是本案的事发地在小区门口,虽位于道路边缘,但仍处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二是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三是违法停驶车辆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该案。

一、交通肇事罪必须发生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只有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该法所称的“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只要经判断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那么它就属于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反之,即使发生事故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的事发地在小区门口,虽位于道路边缘,但仍处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开关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案中被告人打开车门之前没有充分尽到向后望的注意义务,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打开的后门与同方向行驶的骑车人发生碰撞,并致人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主客观方面的要件。如果本案不是发生在小区门口,而是发生在小区里面,那么性质就完全不同。因为小区内的道路一般是不允许无关车辆随意通行的,因此它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所指的“道路”,也就不是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区域。如果在小区之内发生这样的事故,则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从司法实践看,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即司机驾驶员。但是刑法并没有将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限定在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的范围内,《解释》的第一条更是非常明确地规定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主体。《解释》的规定是合理的,因为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范对象不仅只针对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可包括其他交通参与人,换言之,交通运输人员之外的其他交通参与人,不仅也应当在参与交通的过程中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且也可能在此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引发交通事故。本案中的被告人是搭乘他人车辆的乘客,属于非交通运输人员,但非交通运输人员并非可以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论是道路安全法,还是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均设专节对行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的交通规则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若他们违反这些规定而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的,同样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违法停驶车辆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多发生于机动车的行驶状态,而本案机动车处在停止状态却引发交通事故。对此,需要明确的是,刑法并未对交通肇事中机动车所处的状态作出限制,无论是行驶状态还是运输过程中的临时停靠,只要违反相应的交通法规而引发的交通肇事,并达到一定的程度就构成交通肇事罪。

责任编辑: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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