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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工作改革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13-12-17 10:13:11


    当前,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改革正在“公正与效率”主题下向纵深发展,围绕立案改革基本问题的争论也备受关注。这些问题的解决,直接影响到改革发展。笔者就其中几个关键争点谈些看法。

  一、审判流程管理争论问题

  目前,有关审判流程管理的争论,主要集中于要不要管、谁来管、怎样管这三点。首先,审判流程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排期开庭与审限跟踪,前者能够避免人工分案的随意性,防止关系案、人情案;后者是为了提高审判效率,杜绝超审限案件,意义非常明显。但排期开庭取消了其他审判业务庭领导的分案权,审限跟踪束缚了某些法官的手脚,于是,人们以种种借口对流程管理加以指责。显然,我们应放眼审判全局,站在公正与效率的高度,反对那些出自个人主义或部门利益的言论。当然,合理意见、建议或者批评,仍要虚心接受。其次,有人认为审判流程管理是审判工作的全面管理,单纯依靠某个审判部门难以落实。笔者赞同这样的观点,同时认为,目前由审判委员会决策、立案庭负责审判流程管理的格局,有其充分的合理性。不过,理想的模式是法院建立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再次,审判流程管理有简单的审限跟踪与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两种主张。而审判流程管理不能仅满足于解决效率问题,还应解决程序公开与公正问题。

  二、立案职能的单一化与多样化问题

  有人认为,立案庭顾名思义只负责立案,职能应是单一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忽视了审判工作的复杂性,如信访工作要不要由立案庭承担?再审立案要不要进行实体审查?等等。即便按照这一观点,也仍然存在立案职能不统一的问题。因为基层法院只有一审立案,鲜有再审立案,有人主张,“立案”有广、狭两义,广义的立案是包括部分庭审准备工作,如告知与送达、诉前保全、管辖权问题的解决、追加当事人、委托评估审计鉴定、促进和解与调解、陪审员的管理、排期开庭等,立案职能是多样化的。这种创新思想,在立案机构设立不久,便被许多人采纳,并形成了“大立案”模式。笔者认为,确定法院立案职能应兼顾三点:一是按照“立审分立”要求与设立立案庭的本意,将立案作为其最基本职能;二是按照司法发展进步的要求,将审判流程管理及与立案紧密相关的部分庭前准备工作,纳入立案职能;三是按照法院工作长期习惯,将信访仍作为立案职能。

  三、立案阶段调解与速裁问题

  在立案阶段,经常遇到被告接受送达,同时要求调解,甚至同意立即履行义务的情况。有人认为,法院为解决纠纷案件而设立,既然被告有履行义务的诚意,就不应强行将其推上法庭。目前,有很多法院赋予了立案庭开展庭前调解的权利。为了防止立案阶段出现久调不决问题,某些法院作了必要限制:一是当事人请求是立案庭调解的前提;二是调解的案件应能即时清结或当即履行;三是案件经一次调解不成,即应转于庭审。此外,一些法院在立案阶段实行繁简分流。基层法院在立案庭内部设立速裁组,对简易纠纷或小额债务快速裁决,可占了全院25%的民商事案件。有人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这是新的立审不分,应坚决反对。笔者认为:首先,检验法院改革的重要标准是公正与效率。立案阶段的案件繁简分流处理,有当事人的要求,也可提高司法效率,应当允许,不能舍简趋繁。其次,从理论上讲,绝对的事物是不存在的。立审分立的本意是立案与庭审的主体分开,即不允许一个法官或者一个合议庭自立自审,但不能绝对地认为在一庭之内设立立案与调解(速裁)两个合议庭,分别进行两项工作,也是立审不分。否则,按照这种观点,在法院内部是无法实现立审分立的。因此,庭前的调解与速裁工作,无论由立案庭承担,还是由其他审判庭完成,只要有利于司法运作,有利于审判效率,都是允许的。

  四、再审立审分立的利弊取舍问题

  有观点认为,申诉与申请再审的立案与再审都是围绕原审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上的错误进行的,立案时认定了原审错误,也就得出了改判的理由与结论。因此,再审应立审合一,否则会造成重复劳动。还有观点认为,再审立审不分同样会出现暗箱操作、关系案、人情案等问题,再审立案只是相对于一审、二审立案较复杂的立案,立审分立的要求亦应适用于这类案件。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随着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专业化的加强,申诉与申请再审的立审分立势在必行。从审判实践看,再审立案与改判虽都围绕纠错进行实体审查,但却是两个不同阶段,表现在:第一,功能不同。再审立案审查的功能是对大量申诉与申请再审的案件进行过滤、筛选,沉淀少量可能有错误的案件。再审审理的目的是判定这小部分的案件确有错误并予改判。第二,形式不同。再审立案审查有初步审查与听证审查两种形式,初步审查由接待法官独立完成,听证审查一般由合议庭完成。而再审则是由合议庭以开庭审理的形式完成。第三,结果不同。再审立案审查的结果是使申诉和申请再审被书面(口头)驳回或者被裁定立案,而再审的结果是导致判决改判或者维持。第四,要求不同。再审所立案件的错误是可能性的,再审改判案件的错误是确定性的。此外,实行再审立审分立,会出现一定的重复劳动,但这不能成为再审立审不分的充足理由。因为:第一,申诉与申请再审的案件是大量的,而裁定立案的却占不到10%,重复只是极少量的。第二,少量的重复会影响到这些案件的审理效率,但却使案件的错误更加明了,改判更有把握。公正是司法第一价值,而效率在其下,在这种取舍中,应取公正,而舍效率,少量重复劳动为慎重改判所必需。

  五、庭前准备范围与职能划分问题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逐步实现了集中审理制,即法庭审理按照集中、持续原则一次完成。这对庭前准备提出了新要求。一是要求庭前由当事人充分举证,法院主持证据开示、交换,防止庭审中当事人举新证,迫使法官休庭调查。二是要求庭前固定双方无争议之证据,减少庭上质证认证时间,提高庭审效率。三是要求庭前完成鉴定、审计、评估、勘验等事项,为一庭结案扫清障碍。这些工作是否应列入庭前准备范围,由立案庭负责,还是由其他业务庭完成,职能如何划分?有观点认为,以上内容超出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庭前准备工作的规定,不能由立案庭承担,而应归于庭审。另一种观点主张将其纳入庭前准备范围,并由立案庭完成。笔者认为,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上述内容作为庭前准备工作,必将通过立法加以确定。庭前准备是立案庭与其他审判业务庭共同的任务,职能划分应着眼于实践。有关鉴定、审计、评估等事项在审判阶段解决,有碍排期开庭的进行,容易造成审判无限拖延,可由立案庭完成。而证据开示、交换与固定属法官助理之职责,且工作量大,宜由审判业务庭分别完成。此外,有的法院设立庭前准备组织专门负责这些工作,也是值得尝试的。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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