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该院对审理民事案件时发现的延误庭审情况进行了调研,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
一、延误庭审的原因。一是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匮乏,对传票的作用缺乏应有的重视。他们往往忽视传票上时间要求,或因此遗忘,或因其他琐事而耽搁庭审时间,或因不熟悉法院的地理位置及内部设置情况而延误;二是有意逃避法律的制裁。一部分被告知晓到法院后,开庭后果对已不利,或者对法院的传唤怀有抵触情绪,而不准时到庭;三是因委托代理人疏忽所致。有的委托代理人对当事人的委托不负责,因代理的案件较多而忘记开庭时间,有的代理人因多个案件开庭时间有冲突,不能准时到庭;四是法律无明文规定不按时到庭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法院庭审的时间观念上不能提升到应有的高度,缺乏自警意识;五是确有极个别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到庭,又无法及时通知主审法官。
二、延误庭审情况处理不一的负面影响。对不及时到庭的原告,有的按撤诉处理,有的静等其到庭;对不及时到庭的被告,有的缺席判决,有的通过各种方式传再次传唤其到庭,或者另定开庭时间。开庭时,法官正在对原告适用缺席判决的过程中,被告到庭,有的继续适用缺席审理,有的重新适用对席审理;原告在法院已送达给被告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后到庭,有的对原告送达按撤诉处理的裁定,有的收回已发出裁定。不同法官对不及时到庭的当事人处理做法不一,易产生如下负面影响:一是对法院的公正程度产生怀疑。因为同一种延误情况发生,处理结果却不同,正常到庭的当事人极易对法官产生怀疑。二是有损法律的威严。法院是法律的执行部门,执行法律的过程是缜密的,来不得半点随意性,可此可彼的做法,使法院威信大打折扣。三是对此类案件如何处理无统一的标准,会对司法程序造成混乱,无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都有无所依傍。严格遵循开庭时间,可能会损害有正当理由者的利益,无限期的延长开庭时间,又可能有失公充,损害了有“准时出庭”者的利益。
三、延误庭审案件的处理。在民事案件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延误庭审的可能,目前,民诉法对延误庭审的当事人如何处理尚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对此类情况的处理既应体现法院执法的严肃性、规范性、诉讼权利的平等性,又应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司法为民的精神,对延误庭审的情况,应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1、对不按时到庭的当事人,有联系方法的尽量与之联系,查明不到庭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后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的,按“拒不到庭”相应的后果处理。
2、对无法联系的当事人,应在开庭时间延后半小时左右,以体现司法为民的思想,然后,根据民诉法第129条、第130条的规定,做出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审判的处理。
3、对正在适用缺席审判和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完毕或者尚未发给裁定书的,不应重新适用对席审理,应按已确定的形式继续审理,不应因延误庭审当事人到庭而改变庭审方式,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4、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庭的案件,应对双方未到庭的情况进行查明,然后重新安排庭审时间。
5、对先到庭的一方当事人,应做好说服解释工作,以免一方当事人产生误解,认为法院偏袒一方当事人,认为未到庭的一方当事人与法官有其他关系,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不必要的猜疑。
为从根本上杜绝延误庭现象的发生,法院应充分行使释明义务,不仅在立案和送达阶段向原、被告说明不准时到庭的后果,还应将此项内容载入《风险告知书》,明确告知不准时到庭法律后果。同时,建议出台司法解释来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