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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与申请再审的界定

  发布时间:2013-12-24 08:58:28


  人民法院在处理当事人来信来访的过程中,涉及到两个不容混淆的概念,即申诉与申请再审。但从目前的现状来看,一方面当事人不清楚两者有什么不同,审判人员也未严格区分两者,以至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结果不服,一律以申诉的形式,而审查人员对两者的审查重点和审查程序也不甚明了。这样,我们在以申请再审为由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卷宗中,我们看到的是申诉状,而不是申请再审申请书。因此,法院在审查时,不仅要严格区分两者的审查程序,更要指导当事人区分不同情况,或者申诉,或者申请再审。

  一、在立案审查时如何区分申诉与申请再审

  申诉和申请再审,都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的;都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同时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提起都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等,这是两者的共同点。但两者又存在很大区别。

   (一)两者性质不同。申诉属于一项民主权利,而申请再审则是一项诉讼权利。

  (二)两者对时间的要求不同。申诉没有时间限制。只要是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申诉。而申请再审则有时间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三)两者提起的限制条件不同。申诉没有审级、条件、案件范围的限制,申请再审则限制很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申请再审的条件,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了申请再审只可以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7条还规定,对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当事人也不得申请再审。

  (四)两者最终的结果不同。申诉只是法院了解、审查案件审理情况的一个渠道;而申请再审,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必然引起再审程序。

  (五)两者的提请人不同。对什么人可以提出申诉,法律无明文规定;而申请再审,法律则明确规定必须由当事人提出,只有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才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提出。

  (六)两者可以提请的部门不同。申诉既可以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人大、检察院等部门提出;既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或上几级人民法院提出。而申请再审作为一项诉讼权利,只可以向法院提出,而且只能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出。

  二、在审查程序上如何区分申诉与申请再审

  (一)申诉复查程序是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在当事人申诉,有关机关交办或法院自己认为存在错误的情况下,由法院立案审查,决定驳回申诉或进行再审的一种审判监督程序。

  1、申诉复查程序引起的依据和起点是当事人及其他组织个人的申诉、有关机关(政法委、人大等)交办、上级法院交办、本院立案审查决定,该程序主要是从当事人申诉开始的。

  2、申诉复查的任务和目的是对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定、调解的正确性、合法性进行复查,是否存在错误,最后决定是驳回申诉,维持原判还是决定再审。

  3、申诉复查程序侧重于解决是否决定再审的程序问题。

  4、申诉复查的审理组织,我国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只笼统规定,由审判人员负责审查。既然诉讼法未规定,我们就不能将再审审理程序组织形式“合议庭”套用到复查程序中来。申诉复查组织形式应是独任审判人员,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是审查小组,而不是合议庭。因为合议庭是案件进入正式审理程序后的一种审理案件专门组织,而申诉复查程序根本未进行再审,主要是审查原裁判是否存在决定这再审情况,既然是审查,可以是独任审判员,也可以是审查小组审查,不必组成合议庭。

  5、申诉复查程序开始后,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对执行无任何影响,只是单纯地对原裁判是否存在决定再审情况进行审查。

  6、申诉复查程序依据司法解释,对已受理的申诉案件应调出原卷宗审查,具体程序如下:立案受理→调卷→阅卷→审查→必要的调查取证→制作审查报告→审查小组讨论→作出决定(驳回申诉或决定再审)。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再审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提交申请书,写明申请人的有关情况,指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的错误,提出证据证明申请人申请的理由充分和有事实根据。

  2、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认真、全面的审查。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至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主要内容是:当事人申请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是否是当事人本人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其申请是否是在法律规定的二年期限内提出的;申请再审的案件是否属于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是否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等等。

  3、申请再审审查程序的重点是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法定的理由,既要对申请进行审查,还要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进行书进行审查。

  4、如果是简单的驳回案件,可由评审人直接决定驳回申请再审;如果案情复杂,或存在越级上访等特殊情况,可组成审查小组共同研究。当主审人认为案件可能或确有错误,经审查小组研究后,庭长和主管院长把关,申请再审的案件可直接提起再审,下发再审裁定书,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实体审理。

  三、在起始与终结上如何区分申诉与申请再审

  申诉以申诉人递交的申诉状开始,进入申诉阶段,经审查后,对申诉无理的以法院下发的驳回申诉通知书终结申诉;对申诉有理的,分别以本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形式终结申诉,之后进入再审阶段。申请再审以当事人递交的申请再审申请书开始,以法院下发的驳回再审通知书终结申请再审,或者下发再审裁定书,进入再审阶段。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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