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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药害案件的取证与审理

  发布时间:2014-01-15 09:44:49


    随着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和各种植物激素在农业生产中的广泛应用,使得农作物药害难免发生,因此,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农村案件中,涉及农作物药害的案件也随之增加,在对这类案件调查时发现,当地产生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三种:农药喷施方法不正确,未注意天气、风向等因素,给临地农作物造成药害;土地残留农药致使土地承包者种植的农作物受到药害;使用了假劣农药,致使农作物在发病后没有得到有效救治,致使农作物减产甚至绝产。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对此类案件取证、审理时应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一、做好对残留农药的鉴定。

  要求原告首先要写出申请书,申请鉴定的事项一定要写清楚,不能含糊其词,模棱两可,必须要求当事人自已写,签上名字,写好年月日。法院接到当事人要求鉴定的申请后,可通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到场,要求他们自行协商选定一个鉴定机构,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可委托一个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基层法院受理的这样的案件,齐齐哈尔市中院可委托黑龙江省农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当鉴定中心的专家教授到实地取样时,法院必须通知原被告双方到现场,全程监视取样过程。凡是专家每取一个点的土样,原被告双方及专家教授都必须进行签字后,将签字清单封存于取样袋内。然后由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法院的工作人员共同将土样护送到省农药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对土壤残留农药的鉴定是十分严肃的事情,必须慎之又慎,丝毫不能马虎,哪个环节都不能少。因为这个证据是整个案件的关键,是当事人诉讼成败最重要的证据,只要是这个鉴定结果出来了,案件的审理结果就一目了然了。

    二、做好对作物受药害,减产损失程度的测产鉴定。

  还是首先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写明申请鉴定的事项,由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一个鉴定机构,如果双方当事人放弃这项权力。法院可直接委托一个鉴定机构鉴定。这个鉴定主要是测产检测农作物现有的产量。专家教授深入田间实地采点,取样,由原被告双方及法院工作人员到场监视。然后由专家教授测算,只要专家教授测出现有农作物的亩产量后,就可推算出受药害农作物的亩损失是多少,但必须知道农作物的亩产量和总产量,当然这涉及到下一个需要取证的证据。

  三、做好受损害农作物的亩产量及总产量的取证。

  这是一个难以取证的证据,如果相关单位及个人不予配合,就是法院也不好取证,如果没有这个证据,农作物受药害减产的数据也出不来。以下可采取三中办法取证。

  1、以点测产,得出农作物相近的亩产量。就是以当事人受药害地块的周围的农作物种植户生产的农作物的产量,比照受药害农户农作物的亩产量。可采集受药害农户相近的农作物户3-5户的农作物平均产量为基数。因为这些农户与受药害农户种植的农作物很近,气候、光照等自然因素都是相近的,用他们种植的农作物亩产量,作为受药害农户的亩产量最客观,最实际。但这些相邻农作物户怕得罪人,不与配合,取证较难。

  2、以片测产,得出农作物相近的亩产量。就是以这个生产队的农作物亩产量,作为受药害农户农作物的平均亩产量。但往往生产队不予提供这样的数据,怕惹火烧身,引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是用受药害农户所在生产队的平均亩产量,作为证据,是真实可信的,但取证也不容易。

    3、以面测产,得出受药害农户农作物相近的亩产量。就是以所在农户的村、屯农作物平均亩产量,作为受药害农户农作物的平均亩产。但这个面比较宽,差异大,在其他证据取证难的情况下,用当地农作物的平均亩产量作为当事人受药害农作物的平均产量,不失为一个可取之证。如果提出数据后,将受药害农户种植的农作物的总亩数,乘以农场的农作物平均亩产量,再减去专家教授测得的受药害农户现有农作物的产量,就得出了亩减产受损失的数据了。

    四、做好农作物价格的取证。

  农作物价格必须以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为准。由于市场是千变万化,价格是随时波动的,要取得一个合理的原被告双方都认可的农作物价格是很困难的。如果当事人取证不了,申请了法院取证,审判人员就要根据实际情况这样取证,一是去粮食中心取证,调取农作物的收购价;二是去粮库取证,调取农作物的收购价或国家保护价;三是调取市场收购价格。在调取这些证据时,必须调取农作物出售初期、中期、后期三个时段的综合价,如果单取一个时段的农作物价格,那是不符合要求的。因每一个时段的价格都不一样,必须取三个时段的平均价,取2-3个收购农作物的单位的平均价,才能做到公平合理,否则当事人不会认可。以上这些取证、举证几乎都是原告方的工作,及当事人申请取证和委托鉴定后,法院必须做的工作。但在审判实践中,往往被告方同样也要取证、举证,程序如同原告方申请的一样进行。因为农作物生产的好坏,产量的多少是一个综合因素,有人为的原因,更有自然因素的原因。比如有一案件是有一户因残留农药造成当事人农作物减产,要求赔偿损失的案件,在这件案子中,原告按程序进行了取证、举证,而被告也申请了一项鉴定,自行又进行一项取证。被告方申请鉴定了水稻稻瘟病造成农作物减产的情况,鉴定结果,原告种植的水稻确有稻瘟病发生,而且占有整个亩数的70%。但被告在申请鉴定时,疏忽了一个问题,稻瘟病造成农作物减产的数据没有计算出来,法院判决时,无依据支持,如果鉴定结果有稻瘟病造成农作物减产的数据,被告可减少赔偿的数额。

  五、判决当慎重,不能轻意驳回诉讼请求,要向弱势一方倾斜。

  对于因农药药害造成农作物减产或绝产,受药害一方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案件一般都难以调和,原告请求的数额与被告赔付的数额差距太大,法院只能判决解决。判决时要掌握以下几个原则:

    1、对证据的认定和采信要准确。

    此种案件在开庭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证人出庭作证,每一个环节都要认真细致,丝毫不能马虎。不管是哪一方举出的证据,都要求说明证据证明的目的,证明的内容,事实与理由,对方质证时,要求说明对证据认可或不认可的事实与理由。法院在认定采信证据时,一定要把握住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可当庭说明哪些证据予以认定和采信,哪些证据不予以认定和采信,并说明认定和不予认定证据的事实和理由。总之,对证据的认定和采信一定要准确无误。

    2、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要清楚。

    对因农药药害造成农作物减产或绝产,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这样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较多,证人出庭的也不少,经历的时间虽不长,但事实内容较多。要从案件发生时的起因和结果,和时间顺序详细叙述,不能简单照搬当事人的诉状和答辩中的内容,一定要根据法庭调查和在案件审理中,判明的事实准确认定,认定的事实要清晰清楚,不能含糊其词,案件事实认定的清楚不清楚,将对判决起到关键作用,因此要慎重。

  3、对土地承包合同中部分条款应认定无效和撤销。

  双方当事人在发包和租赁土地前,通常情况下,都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除约定了其他必要条款外,其中,有的合同也约定了“对造成药害,农作物减产,发包方不负责任”的条款。双方当事人也在合同上签了字。到农村来承租土地种农作物的大户一般都是外来农户,他们缺少对当地情况的了解,对承租的土地是什么状况,土地中有否残留农药根本无知,合同条款中只是拢统的写了“药害”两字,并没有说明其他情况。从合同订立签订的形式要件上看,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但其中,不能排除发包土地一方有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有违背订立合同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中这样的条款应认定无效,予以撤销。

  4、判决时,应倾斜于弱势。

  此类案件在判决时,在认定和采信证据准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的情况下,应倾向于弱势一方。近期有一案例,王某等4户西瓜种植户,为了种植西瓜几乎将家里的所有财产变卖成了现金,全部投入到了西瓜种植中,希望种植的西瓜获得好的收成,挣更多的钱。不曾想,因使用了假冒农药,使辛辛苦苦种植的西瓜绝产近200亩,投入的二十几万元,打了水漂,真是走投无路,欲哭无泪。他们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找到了法院要说法,要个公正的判决。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应予以支持。否则,判决不当,必将造成上诉、申诉、上访,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

    总之,此类案件在农村具有特殊性、地域性,而且近年来案件不断增多。对于此类案件,在审理中,必须严格把握,判决当慎之又慎,否则将造成不可预料的后果。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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