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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我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发布时间:2021-10-11 15:35:47





法官,我要起诉离婚!

用他的车祸赔偿金把债务还下

剩下的平分就行 

……

    离婚是两个人感情走向坟墓的结局,虽然情已逝,生活还要继续,那么,在失去感情的时候,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原告要求共同清偿债务、分割被告的车祸赔偿金,这样的诉求,人民法院能支持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一方的车祸赔偿款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吗?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也就是说,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等费用是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 因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是对受害者的抚慰和治疗的专门费用,其赔偿的对象和条件是特定的。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存入银行,专门用于治疗所用,支付因治疗伤害的住院、治疗、营养、护理、交通等费用,其中用于赡养老人和孩子的部分,应用于赡养老人和抚育子女。夫妻离婚时,应按《民法典》的规定处理,不得分割,如果夫妻之间有约定,按约定处理。 

    同时,《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离婚时的债务如何分割?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因此,被告因车祸所取得的赔偿款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原告不可以分割。而夫妻的债务,则应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则应由夫妻共同清偿债务,如果不是,则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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