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9日,被告孟某某在原告陈某某处借款40,000.00元,月利息3分,被告赵某某、王某某为该笔欠款提供了保证,约定还款期为2013年12月31日。到期后被告孟某某未能按时还款,故原告陈某某到我院富路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孟某某清偿债务,并且要求保证人赵某某、王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富路人民法庭受案后及时找到借款人孟某某及保证人赵某某、王某某了解案件情况,经了解,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无争议,被告孟某某未能按时还款的原因是自己投资的生意失败,资金无法回笼。孟某某态度诚恳,不仅对未能及时还款而对原告表示歉意,而且也对给两位保证人带来的麻烦表示很抱歉。两位保证人同时表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
办案人员了解了上述情况后,认为该案有调解的空间,便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第一次调解耗时一天,虽然原被告双方的大致意见都能同意,但是在小问题上总是纠缠不休,第一次调解宣告失败。两天后办案人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此次调解中,办案人分别向原、被告介绍个法律规定,已经原、被告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耐心的帮助双方当事人分析己方的权利义务,告知他们如何能维护自己最大的利益。通过办案人员耐心的工作,双方当事人都能站在对方的角度上考虑问题,从而达成了一致意见,本案最终成功调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都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