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申请指导
(一)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三)申请执行人委托他人代为执行的,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及期限,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国内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
(四)申请人为香港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执行的,比照民事诉讼的要求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五)申请人应提交一审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经过二审终审的,应提交由二审承办法官签署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六)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清单或者保全裁定法律文书复印件。
(七)如申请执行依据为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则应提交公证债权文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并提交相关的合同原件。
(八)如申请执行依据为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需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裁决书的送达回执(原件)或该仲裁裁决已生效的证明,并提交仲裁裁决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