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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法跑在前 为民办事年|打击拒执犯罪行为 我们在行动

  发布时间:2022-10-24 18:53:07


宣传依法惩戒规避和抗拒执行的案例,有利于弘扬社会诚信,捍卫司法权威,彰显司法为民的宗旨,要创新宣传新思路,实现精准的震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该案件是杨某林与林某、马某华、林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林某、马某华给付原告杨某林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15‰计算利息,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被告林某2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林某2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某、马某华追偿。判决生效后,三被告拒不履行判决确定义务。原告杨某林向富裕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立案执行后,我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林某等三被告未主动报告财产状况,也未履行债务。因在诉讼阶段,原告杨某林向我院申请对被告人林某财产保全,并向被告林某送达了本院以(2020)黑0227民初54-1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告人林某所有的水稻(价值50000元的部分)。林某在未经我院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出卖被扣押的水稻,出售的钱款被其用于种地花费,未上交我院,致使(2020)黑0227民初54号判决书无法执行。我院遂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林某因涉嫌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我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林某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此案中,被执行人林某具备履行能力,且人民法院已经对其所有的财产进行了依法扣押,其无视法律,私自变卖人民法院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法律面前,司法权威不容践踏,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任性”而为,否则触犯刑法,招致牢狱之灾将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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