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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法跑在前 为民办事年|打击拒执犯罪行为 我们在行动

  发布时间:2022-10-24 18:54:59


为切实增强执行的震慑力和影响力,持续助力“切实解决执行难”等问题,我院执行局积极打击拒执犯罪行为,助力执行工作取得良性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执行舆论氛围和法治环境。

该案件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我院依法判决孟某赔偿尹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37,650.83元。该判决依法已生效。因被告孟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于是原告尹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多方查找,得知孟某所有涉案车辆在某汽车修理部进行修理,故我院执行员作出(2018)黑0227执400号执行裁定书:“将孟某所有的存放于某汽车修理部(负责人:于某):翻斗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于某庆保管,不得转移、变卖、隐藏、毁损”,并向该修理部负责人于某庆送达执行裁定,指定其代为保管。

被告孟某私自通知其朋友将车拖走。修理部负责人发现车辆丢失后,第一时间向法院干警报告。因法院查封的车辆被孟某私自转移,其涉嫌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罪,我院在多方查找无果后,先后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通过公安机关反馈材料中得知孟某所称涉案车辆停放位置,到现场进行了解,但因仍未找到孟某,且现场停放车辆已面目全非(无牌照、车辆识别码等相关识别信息),无法确认该车辆为法院保全车辆,故我院未作处理。

因孟某自交通事故发生以来,未主动赔付尹某及其家属分文,申请人尹某的家属情绪激动,向法院申请评估、拍卖查封、扣押上述车辆,正值孟某因其名下账户被冻结,而主动联系本院,于是本院在召集双方当事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对孟某所称案涉车辆进行了评估,孟某在车辆停放现场坚称该车辆即为本院保全的陕汽牌红色重型自卸货车。

 

后经本院调查,孟某在本院对案涉车辆查封后对该车发动机、车厢等部件对外出售,用残次部件进行替换,严重影响案件正常执行。

孟某未能如实将本院保全的车辆交出处置,以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对车辆部件替换、出售,试图以次充好,隐藏、变卖、转移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正常执行。并以其提供车辆因未及时处置而贬值,造成“损失”,及受到刑事拘留为由,分别对本院和公安机关提起国家赔偿。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所规定情节,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孟某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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