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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裕法院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向家暴说不

  发布时间:2022-12-20 15:31:56






    近日,富裕法院民一庭根据受害人刘某申请依法下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书,并依法向被告进行了送达,使受害人有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的“护身符”。

    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朱某系夫妻关系。朱某性格暴躁,经常辱骂殴打刘某及二人婚生子女,甚至拿刀具砍伤刘某。刘某向我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因为害怕再次受到朱某殴打,于2022年12月7日,刘某向富裕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我院了解案件情况后,根据刘某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及其二人的婚生次女所作出的证言,认为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朱某经常性对申请人刘某实施辱骂、殴打的行为,承办法官在收到申请后的48小时内做出了富裕法院第1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一、禁止朱某对刘某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朱某骚扰、跟踪、接触刘某及其相关近家属。裁定当天生效,有效期为6个月。

    裁定作出后,法官向双方送达了裁定,并严肃告知朱某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严禁在今后生活中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否则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法官前往当地派出所和朱某居住地社区进行了司法送达,共同协助监督执行。

    法官提醒

    家庭暴力从来都不是“家务事”,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亲朋好友在遭受家庭暴力,请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反映、投诉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请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身安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后,当事人所在派出所、社区将对当事人的动态进行持续关注,如果再有家庭暴力事件发生,施暴者将面临刑事处罚。

    划重点

    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类型

   1.有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情形;

   2.遭受骚扰、跟踪、威吓、恐吓及其相关近亲属;

   3.保护未成年人及遭受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形。

    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规定

    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具备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要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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