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和张某、袁某是邻居,居住多年相安无事。2021年8月的一天早晨,赵某因为和邻居家屋檐高低不一致,导致雨水倒灌自家屋内,便驾驶自己的铲车欲在自家房屋西侧、张某家房屋南侧挖排水沟,以便于将自家房屋前的水排出去。张某认为,赵某挖排水沟对自家房屋有损坏,就站在铲车左前方阻拦赵某挖土。赵某将铲车大铲抬起导致张某倒地,并用铲车左前轱辘向张某身体辗轧,造成张某的左侧大腿、左侧肩膀、胳膊等部位轧伤。随后赵某妻子王某将张某抱至张某家两个窗户中间的护坡上,赵某又驾驶铲车先后两次欲撞向张某。由于王某用身体护住张某,赵某将铲车停到张某站的地方,欲拿铲车内的黄油枪打张某,遭到王某阻拦。后王某将赵某从铲车内劝出并拽回家中。
赵某驾驶铲车故意辗轧他人身体,足以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虽因邻里纠纷引起,但被害方并不存在过错。经法院审理,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中的赵某在现场经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了酌情考虑。
【法官寄语】
良好的邻里关系,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更是互为邻居的人的一种幸运、幸福。遇到事情、产生矛盾,要坐下来平心静气、敞开心扉地沟通、调解,共同寻找一个最为恰当的解决方式。而不是冲动行事,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就从国家层面提出了“文明、和谐”,这是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全面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坚持合作共赢、实现共同安全共建一个和谐世界的重要指标,也是全社会共同努力的目标。家庭作为社会的一个细胞,团结、友善,是人们和谐、团结与合作的重要基础。因此人与人之间平等相待、友好相处、团结互助,和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每个社会人的职责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