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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争”晋先 “强院”雷霆行丨逃避执行,拒执触法得不偿失

  发布时间:2023-06-06 16:50:37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则不兴。但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总有一些被执行人无视法律权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逃避、抗拒法院的执行,对于这样的被执行人,法律将予以最为严厉的制裁。

   2022年12月1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这个案件还要从2014年说起,原告温某与被告刘某签订了建筑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工程结束进行工程款结算时,被告刘某欠原告92万余元迟迟不予给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付清余款。本案经过审理,判决被告刘某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欠款及利息给付原告。但被告刘某并未如期履行,原告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刘某下达裁定书,裁定将刘某所有的三台铲车及一套40型塔吊予以扣押,扣押期间暂由刘某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或设定其他权利阻碍执行,并于当日与刘某制作了执行笔录,告知其财产被依法扣押,刘某在执行笔录中签字按印。之后刘某在未全部履行给付义务的情况下,于 2018年将扣押物卖给流动收废品人员,且未将变卖款交由富裕县人民法院,严重的妨害了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本院依照法律程序决定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刘某刑事责任。最终刘某的违法行为受到了相应的惩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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