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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争”晋先 “强院”雷霆行丨有钱不还做老赖,触发拒执罪法不容

  发布时间:2023-06-09 17:00:00



    2019年8月富裕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丁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三日内,给付原告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金和违约金共计人民币54,8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丁某拒绝履行。

    2021年1月,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对丁某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我院将丁某的牵引车查封,后案外人又对查封提出了异议,最终驳回了异议申请,可以继续执行该车辆。2023年2月,将丁某传唤至法院,要求丁某交出上述车辆,因当天上述车辆在运送玉米(车上有一车玉米),强行扣押车辆会对出售玉米方和雇佣该车运送玉米方造成经济损失。经研究,富裕法院向丁某下达执行裁定书,要求丁某将上述车辆于四日后送至法院,并告知丁某如其不按要求交出车辆,将会触犯刑法。四日后丁某未按执行裁定书要求将车辆送至法院。经交警部门配合协查,富裕法院发现上述查封车辆在2023年2月整月有大量活动轨迹,执行干警按照活动轨迹查找车辆未果,遂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但其仍未履行。

    2023年5月,判决被告人丁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

    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一名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

    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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