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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争”晋先 “强院”为民行丨8旬老人赡养纷争起 法官带病以调终化解

  发布时间:2023-06-20 16:11:58


一位83岁老母亲因其五个子女不肯赡养,于今年6月来到富裕县人民法院富海法庭起诉,要求五名子女给付赡养费。


老人身上插着导尿管,行走不便,身体不好。为尽快帮助老人解决赡养难题,赵梓汛法官带领法庭干警积极梳理案件基本情况。了解到其今年3月至6月期间因病住院产生若干花销,再加上平时购药、生活等支出增多,要求五名子女每人每年给付赡养费1300元。

6月16日,赵梓汛法官在头部囊肿切除手术后不久依然带病坚持工作,开庭调解纠纷。经法庭核对票据梳理,老人确实在此期间产生了大约2万元的花销,但五个子女认为不属实。法官仔细聆听五个子女的意见,其实他们是不相信大儿子能够在几个月的期间花那么多钱,认为老母亲在大儿子那生活花销不透明,主张让老母亲上敬老院。了解到被告真实想法后,法官另辟蹊径,假设老母亲送到敬老院,计算下每年大约产生的费用由六名子女均摊,经计算,老人到敬老院每年的费用已超过原告主张的诉求每人每年1300元。


法官从情理法角度出发,极力劝导五名子女:“一位母亲养活六个子女不容易,而且现已83岁高龄,身体还不好,可能想孝顺的时间也不是非常充裕了。乌鸦尚知反哺,你们六名子女还不能赡养自己的母亲吗?而且每年一共需支付的赡养费也并不多,希望你们能够承担起为人子女的责任。”

最终,五名子女(另有一名子女直接赡养原告)同意了原告的诉求,并且当庭给付了每年1300元的赡养费,老人接过钱的那一瞬间,心中涌进了一阵阵暖流,法官和书记员的脸上也露出了笑容,赡养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寄语

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和精神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为赡养纠纷起诉至法院时,人民法院对其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及已患一些慢性病将来必须支出的相对确定的药费,应当作为给付内容确定由赡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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