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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证 须 知

发布时间:2012-07-19 15:20:01


    为保证本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举证事项向你通知如下: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9、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因代理权、建筑工程合同、房地产等争议的,应由权利主张方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0、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应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的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1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

12、当事人应对自己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二、提交证据的期限

1、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如需延期,请于开庭前向主审法官提出申请;

2、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按法律规定属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范围的证据外,当事人须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申请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内容应符合《举证通知书》要求;

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三、法律后果

1、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诉讼主张所依据的证据或在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但又不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对该项诉讼主张的举证权利;

3、当事人逾期提交诉讼主张的证据,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外,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由逾期提供证据方承担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4、当事人对须经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或不按《举证通知书》第十一条内容要求书面提出申请或逾期提出申请的,承担法律后果;

5、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文章出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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