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法律权威,推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现就敦促被执行人切实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文书所确定的财产部分的义务,公告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就未按照刑事判决书要求履行财产刑义务的被执行人予以公告。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及判决责令退赔、追缴违法所得等承担财产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须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到富裕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主动履行义务的,富裕县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可将相应案款直接打入富裕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户(户名:富裕县人民法院涉案往来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富裕县支行,账号:08128101040015698),打款时须注明刑事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姓名,打款后须将打款凭证原件交到富裕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执行窗口,以便及时办理销案手续。也可拨打以下电话具体咨询(执行指挥中心:0452-3131109)。
三、被执行人不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富裕县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依法对有关被执行人采取以下强制惩戒措施:(一)拘传;(二)罚款、拘留;(三)限制出境;(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限制高消费;(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四、被执行人不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富裕县人民法院将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五、被执行人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富裕县人民法院将按照法律规定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举报其规避执行、转移财产等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0452-3131109)。法院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富裕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