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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争”晋先“强院”为民行丨交通事故“惹上”赔偿 法官悉心调解“谈不拢”的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01 16:24:12





    “法官,被告能够同意和解金额,多亏了您的耐心调解,要不真不知道啥时候才能拿到赔偿款!”近日,富裕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以高效有力的司法服务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2023年,被告王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原告张某某驾驶的轻型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与被告就赔偿问题自行协商但未能达成和解。原告遂于2024年诉至富裕县人民法院,要求司机王某,车辆所有人黑龙江某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以及营运损失,并向我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其驾驶的轻型货车因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

    受理案件后,被告之一黑龙江某公司一直无法联系,注册地址也已经无人办公。经承办法官马瑀佳多方查找,终于与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所有人张某取得联系,在与张某沟通的过程中,张某表示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之前与原告协商时,仅因为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导致未能协商解决。承办法官马瑀佳遂以电话沟通的方式,帮助双方进行调解,但原告一直不同意减少请求的损失金额,被告亦表示无法赔偿原告要求的损失数额,同意原告进行鉴定,但不同意继续调解。

    2024年3月15日,承办法官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听证。召开听证会前,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听取双方意见,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开展思想工作。经过与原、被告的沟通,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程序申请,原、被告就赔偿款数额及时间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于三日内主动履行了15000元赔偿义务。本案节省了鉴定的繁杂程序,达到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便民利民的良好社会效果。

    群众利益无小事,案结事了促和谐。近年来,富裕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为目标,积极推进诉源治理工作,并把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用心用情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做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前端,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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