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裕县人民法院邀请四名人民陪审员与三名法官共同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司法力量惩治破坏环境犯罪,守护国家绿水青山。
本案被告人赵某在未经林草部门批准同意的情况下,于2018年将绍文乡某村承包的林地140余亩进行采伐,2019年将该林地全部开垦。在得知林地采伐需还林后,赵某仍将该片林地按照耕地承包给当地村民,140余亩林地均在种植农作物。经齐齐哈尔某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开垦林地面积9万余平方米(135亩),属于从事非林业生产的行为,原林地地被物已灭失,对林地造成损害。
富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且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经专家评估意见认定,赵某应缴纳生态修复费用1.6万余元,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万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自愿全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及惩罚性赔偿金。合议庭充分听取了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建议,认定本案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被告人系自首,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案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的职能作用,提升了法官准确把握裁判尺度和综合运用不同方式保护生态环境的能力。下一步,富裕法院将继续提升司法服务,提高环资审判业务水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为富裕的绿色生态发展、环境保护提供更有力、更专业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