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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动天平·案例速递丨严禁高空抛物!

发布时间:2025-05-19 14:55:28


    编者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实现党建与普法互促互进、同向同行,富裕县人民法院开设“彩动天平·案例速递”普法专栏,通过典型案例宣讲法律知识,以“小案件”讲述“大道理”,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素养,让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现代住宅,高楼林立。来自头顶上的“意外”却令人胆战心惊。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还会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2025年5月是我国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富裕法院本期普法视频带您了解高空抛物,让我们从自身做起,杜绝高空抛物,共同维护和谐安宁的居住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因为高空抛物存在危险性,不仅《民法典》上规定了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刑法》也将高空抛物列入刑事犯罪当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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