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租赁合同,两起纠纷,三年历程,耗尽了双方的精力,耽误了两家的生产经营,影响了邻里感情。在法官的温情调解下,双方终于握手言和,露出了轻松的笑容。
2010年张某租赁了李某位于富裕县郊区的一幢蔬菜种植大棚,并签订了八年的租赁协议。然而张某租赁大棚后并未种植蔬菜,而是将大棚作为车间生产化工制品。当李某发现张某的实际生产情况时,大棚内的土地已受到污染。李某与张某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解除合同并恢复大棚的原有使用状态。一审后,李某胜诉,张某以合同中并未约定大棚内土地的使用方式为由提出上诉。2011年春由于张某保管不善,致使蔬菜大棚用于防寒的保温被淋雨,造成部分损坏不能使用,李某又以财产损害为由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张某认为李某是故意和自己过不去,态度比较强硬。
民事审判一庭的法官在审阅相关的证据材料后,考虑到正值农忙时节,双方当事人忙于春耕,李某和张某是多年的老邻居,以后还要交往,而且前后两个案件都是基于一份租赁合同引起的,于是法官将第一个案件的卷宗拿出来详细阅读,并深入到田间地头和当事人居住地深入了解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的亲属、邻居多次协调。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被告张某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不当之处,承诺到2012年底完全恢复大棚里的蔬菜地原有使用状态,并撤回第一个案件的上诉,李某就蔬菜大棚保温被损失的赔偿金额做出了让步。至此由一份租赁合同引起的两个案件在法官的温情调解下圆满结案。